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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通知
标题
关于调整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通知
时间
2010-04-06
内容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航局
关于
公布
国内航线
旅客运输
燃油附加
单位收取率
的通知
》
,自2010年4月6日起(以出票时间为准),下调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具体如下:
一、
800公里以上航段每位旅客由50元下调至40元,800公里(含)以下航段仍按每位旅客20元收取。
二、按成人普通票价
10%计价的婴儿继续免收国内航线燃油附加。
三、购买任何舱位的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在国内航线上燃油附加费继续实行减半收取,即
800公里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20元,800公里(含)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10元。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
2010
年04
月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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