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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 物 托 运 须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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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货 物 提 取 须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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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内 货 物 提 取 须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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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 物 保 管 费 收 取 规 定
货物托运须知
一、 货物托运
托运国内货物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证件,填写货物托运书,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手续,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托运人也应予提供。托运政府规定限制运输的货物有及需向公安、检疫等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应当随附有效证明。
托运国际货物,托运人所交运的货物必须符合有关始发、中转和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法令和规定以及有关航空公司的规定。交运货物前,托运人必须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办妥海关、卫生检疫等货物出境手续。
因运输条件或者货物性质不同而不能在一起运输的货物,应当分别填写托运书。
为确保航空运输安全,厦航有权对收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
二、 包装、标志
货物包装应当保证货物的运输过程中不致损坏、散失、渗漏,不致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或者其它物品。
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及重量,运输环境条件和承运人的要求,采用适当的内、外包装材料和包装形式,妥善包装。
精密、易碎、怕震、怕压、不可倒置的货物,必须有相适应的防止货物损坏的包装措施、严禁使用草袋包装或草绳捆扎。
货物包装内不准夹带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物品、危险品、贵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资料。
托运人应当在每件货物外包装上标明出发站、到达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及详细地址。使用旧包装时,必须除掉原包装上的残旧标志和标贴。
承运人对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内包装是否符合要求,不承担检查责任。
三、 重量和体积
货物重量按毛重计算,计量单位为千克,尾数四舍五入。每张货运音的货物重量不足千克时,按1千克计算。贵重物品按实际毛重计算,计算单位为0.1千克。
非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一般不超过80千克,体积一般不超过40×60×100×厘米。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250千克,体积一般不超过100×100×140厘米。
超过以上重量和体积的货物,应与承运人预约。
每件货物的长、宽、高之和不得小于40厘米。
轻泡货物安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1千克计重。
四、 声明价值
托运国内货物,毛重每千克价值在人民币20元以上的,可办理货物声明价值,按规定交纳声明价值附加费。每张货运单的声明价值一般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托运国际货物,毛重每千克价值在20美元以上的,可办理货物声明价值,按规定交纳声明价值附加费。
已办理托运手续的货物要求变更时,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五、 货物运输变更
托运人对已办妥运输手续的货物要求变更时,应当提供原托运人的出具的书面要求,个人有效证件和货运单托运人联。
要求变更运输的货物,应当是一张货运单填写的全部货物。
六、 查询
货物托运后,托运人和收货人可在出发地或目的地向承运人或其代表人查询货物的运输情况,查询时应出具货运单或提供货运单号码、始发站、目的站、货物品名、件数、重量、托运日期等内容。
七、 保险
托运国内货物,托运人可委托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货物国内航空运输险。若投保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损坏、丢失、保险公司按保险条例给予赔偿。
八、 货物到达和交付
收货人凭到货通知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提货;委托他人提货时,凭到货通知单和货运单指定的收货人及提货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提货。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收货人应予提供。
航班到达后40分钟内可提取货物。
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货物免费保管3日。逾期提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近规定核收保管费。
动物、鲜活易腐物品及其它指定日期和航班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当负责通知收货人在到达站机场等候提取。
九、 责任和赔偿
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按照有关规定受理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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