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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运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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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需经厦航批准方可运输的物品目录
  • 行李不正常运输
  • 一般规定

    您的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2. 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3. 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4. 竹篮、网兜、草绳、草袋、塑料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特别提醒:厦航不提供儿童安全座椅,旅客携带的儿童安全座椅应作为行李托运,不得带入客舱。

  • 行李限额
    航线每件最大重量每件最大尺寸
    国内航线50千克40*60*100厘米
    涉及美国国际航线45千克三边之和不超过203厘米/62英寸
    不涉及美国国际/地区航线32千克

    注:

    1.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除非事先征得厦航的同意,否则不得作为行李运输;

    2.以上行李的规格(包括体积与重量),为航空公司所能接收的最大值,并非免费行李额,超出免费行李额的部分需进行付费。


  • 免费行李额

    国内(不含港澳台)

    舱位/旅客类别免费行李额
    头等舱40千克
    商务舱30千克
    经济舱20千克
    儿童或占座婴儿同成人旅客免费行李额
    不占座婴儿无免费行李额

    厦航中国-欧洲、东南亚及内地到港澳台之间航线


    件数每件最大重量每件最大尺寸
    (长+宽+高)
    头等舱332千克(70磅)158厘米/ 62英寸
    商务舱232千克(70磅)
    经济舱123千克(50磅)
    不占座婴儿110千克(22磅)115厘米/ 45英寸

    注1:台湾始发到中国大陆航线(单程、往返、联程均适用)经济舱普通旅客的免费行李额,由1件调整为2件,2件合计不超过23千克(50磅)。 新加坡始发且新加坡地区销售(单程、往返、联程均适用)经济舱普通旅客的免费行李额,由1件调整为2件,2件合计不超过23千克(50磅)。单件行李最大尺寸(三边之和)不超过158厘米(62英寸)。头等舱、商务舱行李额,婴儿、留学生、海员等特殊旅客免费行李额仍遵照原有标准。中国大陆始发到新加坡/台湾航线仍适用原规则。

    注2: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与中国大陆之间航线(单程、往返、联程均适用)的经济舱普通旅客的免费行李额,由1件调整为2件,2件合计不超过23千克(50磅),单件行李最大尺寸(三边之和)不超过158厘米(62英寸)。头等舱、商务舱行李政策,婴儿、留学生、海员等特殊旅客免费行李额仍遵照原有标准。


    厦航中国-澳洲、加拿大、美国、日本、韩国之间航线


    件数每件最大重量每件最大尺寸
    (长+宽+高)
    头等舱332千克(70磅)158厘米/ 62英寸
    商务舱232千克(70磅)
    经济舱223千克(50磅)
    不占座婴儿110千克(22磅)115厘米/ 45英寸

    注:首尔往返航班经济舱免费托运行李额2件政策有效期截至2023年6月30日。


    备注:
    (一)普通旅客每件托运行李的最大尺寸为158厘米/62英寸(长+宽+高),每件手提行李的最大尺寸为115厘米/45英寸(长+宽+高)。头等舱及商务舱旅客每件托运行李的最大重量为32千克,经济舱每件托运行李最大重量为23千克,其他特殊旅客参照具体规定办理。
    (二)占座儿童/婴儿旅客的免费行李额与成人相同。
    (三)不占座婴儿除相应的免费行李额外,同时允许免费运输一辆婴儿车或者摇篮,或一个儿童安全座椅。非折叠式婴儿车、摇篮、儿童安全座椅均只能作为托运行李免费运输,符合非托运行李尺寸要求的折叠式婴儿车可免费带入客舱,但在客舱内指定的存储空间不足时也只能作为托运行李免费运输。
    (四)国际和地区代码共享航班的免费行李额和超额行李运价按照代码共享协议规定执行。
    (五)厦航白鹭黑钻卡会员、白金卡会员、金卡会员、银卡会员,天合联盟超级精英会员、精英会员的免费托运行李额在一般标准上额外增加1件,重量不超过32千克(搭乘头等/商务舱)或23千克(搭乘经济舱),最大尺寸为三边之和不超过158厘米。
    (六)留学生、劳务、海员、移民旅客的免费托运行李额在一般标准上额外增加1件,重量不超过32千克(搭乘头等/商务舱)或23千克(搭乘经济舱),最大尺寸为三边之和不超过158厘米。额外免费行李额需在购票时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出票人须按规定将旅客身份证明(海员证、留学证明、劳务证等)、护照和签证的复印件附在开票当天的帐单后备查;出票单位须告知旅客在办理乘机手续时应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备查。
    (七)上述(五)、(六)类旅客的额外免费行李额不得累加,例如旅客具有金银卡和留学生双重身份,其免费托运行李额只能在对应舱位的一般标准上额外增加1件。
    (八)本规则自2016年1月1日(出票日)起执行。

  • 超额行李费

    国内航线

    除另有规定外,超额行李费率以每千克按超额行李票填开当日所适用的经济舱普通票价1.5%计算,以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国际及地区航线

    一、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欧洲、日韩航线收费标准:

    类型行李规格收费标准
    重量尺寸(三边之和)人民币(元)
    超件第一件≤23kg≤158cm1200/件
    超件第二件及更多≤23kg≤158cm2000/件
    超尺寸-159cm-203cm(含)1000
    超重23-32kg(含)-1000
    32-45kg(含)-3000


    二、东南亚、港澳台地区航线收费标准:

    类型行李规格收费标准
    重量尺寸(三边之和)人民币(元)
    超件第一件≤23kg≤158cm800/件
    超件第二件及更多≤23kg≤158cm1500/件
    超尺寸-159cm-203cm(含)1000
    超重23-32kg(含)-1000

    注:*额外行李的销售日期及价格生效日期自2023年2月10日(含)起。


    温馨提醒:

    1.上述标准累加收费,不涉及美国航线的,单件托运行李最大重量不得超过32千克。涉及美国航线的,单件托运行李最大重量不得超过45千克。

    2.超过32千克、不超过45千克的单件托运行李,以及三边之和大于203厘米且小于300厘米的超大行李均需提前咨询厦航出票单位,填写申请单,征得厦航同意后方可托运。

    3.旅客的托运行李如果在件数、尺寸、重量其中任一方面超出免费行李额规则的部分,均按以上标准进行收费,适用于所有舱位的旅客。件数、尺寸、重量任何两个或以上维度同时超出时,采取累加原则进行收费。

    4.超额行李的收费标准的货币选择原则:超额行李费收费金额以所在国家或地区货币为单位,按照当日汇率将人民币转换成当地货币收取。

    5.如有未列明的航线区域参照东南亚、港澳台地区航线收费规则标准进行收费。

  • 非托运行李


    一、国内航线(不含港澳台)

    舱位/旅客类别

    件数限制

    重量限制

    体积限制

    头等舱

    2件

    不超过5千克

    长、宽、高三边分别不得超过55厘米、40厘米、20厘米

    商务舱

    1件

    经济舱

    1件


    二、国际及地区航线

    舱位/旅客类别

    件数限制

    重量限制

    体积限制

    头等舱

    2件

    不超过5千克(11磅)

    长、宽、高三边之和不得超过115厘米(45英寸)

    商务舱

    1件

    经济舱

    1件


    注:非托运行李应当能置于前排座位下或者能放置于客舱的封闭式行李架内,超过上述件数、重量或体积限制的行李,应办理托运手续。


  • 运动装备



    自行车

    冲浪板(风帆冲浪)用具

    高尔夫球具

    滑雪用具

    钓鱼用具

    一般规定

    (1)仅承运非电动自行车,应装在完善的硬壳专业袋包装内,每个独立包装的重量不得超过32公斤,三边之和不得超过300厘米(118英寸)。厦航按适用的普通行李规定承担相应的运输责任。

    (2)托运之前轮胎必须放气;折叠式自行车应折叠并绑牢;非折叠式自行车应将车轮卸下,牢固绑在车身上,旋转自行车车把90度并固定。

    周长不超过300厘米(118英寸)。厦航按适用的普通行李规定承担相应的运输责任。

     

    包括一个高尔夫球袋(含高尔夫球、球杆)和一双高尔夫球鞋。

    包括一对滑雪板、两根滑雪杖和/或一双滑雪靴。

    包括一个滑车箱、一个粗纱架(经轴架)、一双钓鱼靴、两根钓鱼杆、一副抄网。

    要有相应的专业外包装,且外包装能承受一定的压力。

    厦航按适用的普通行李规定承担相应的运输责任。

    国内航班收费规定

     

    计入旅客免费行李额,超出部分按照按实际重量收取超额行李费。

    (1)不计入旅客免费行李额,按5公斤周长不超过277厘米/109英寸)或8公斤周长超过277厘米/109英寸计收相应的超额行李费;

    (2)每位旅客仅限携带一块冲浪板享有以上收费,超出数量按实际重量收取超额行李费。

    (1)计入旅客免费行李额,超出部分按下列特别收费标准或普通超额行李费中较低的一种计收超额行李费:每套用具实际重量未超过15公斤(含15公斤)的折算为高尔夫球具6公斤、滑雪用具3公斤、钓鱼用具4公斤收取超额行李费,15公斤以上的每增加1公斤都按超额行李费收取。

    (2)每位旅客仅限携带一套用具享有以上收费,超出数量按实际重量收取超额行李费。

    国际地区航班收费规定

    计入旅客免费行李额,超出部分根据实际件数与重量,按厦航国际和地区航线超额行李运价收取费用。

    不计入旅客免费行李额,根据实际件数与重量,按厦航国际和地区航线超额行李运价收取费用。

    不占用旅客免费行李额,每位成人旅客可免费托运一套总重量不超过23 公斤三边之和不超过158 厘米(62 英寸)用具,超出部分根据实际件数与重量,按厦航国际和地区航线超额行李运价收取费用。

    注:厦航仅根据一般托运行李的政策规定(华沙或蒙特利尔条约、以及厦航运输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条款)对以上特殊行李物品承担责任。


  • 乐器

    厦航提供以下三种途径以便旅客携带乐器旅行:

    一、作为非托运行李

    1、长、宽、高三边之和不超过115厘米且重量不超过5公斤的小型乐器(包括乐器箱)可作为非托运行李带入客舱。

    2、带入客舱的乐器应符合厦航对非托运行李包装、重量和件数的限制规定,超出上述规定的乐器,如需带入客舱,按占座行李规定处理。

    3、带入客舱的乐器全程由旅客自行照管。乐器须稳固放置于防震抗压的乐器箱内,使其在必要情况下可侧立存放。

    二、作为托运行李

    1、无法带入客舱的乐器,可作为托运行李进行运输,其重量和件数计入免费行李额,超出部分计收超额行李费。

    2、作为托运行李进行运输的乐器,应符合厦航关于托运行李体积、重量的要求,且必须稳固放置于防震抗压的乐器箱内。厦航按一般托运行李责任限额承担运输责任。无法按厦航要求包装的,厦航可拒绝运输。

    三、作为占座行李

    1、旅客可以为需要带进客舱的乐器购买座位,即占座行李。

    2、购买占座行李的乐器可放置在客舱座椅或座椅前地面上。单个客舱座椅可容纳行李体积不超过40*45*100厘米,座椅前地面上可容纳行李体积不超过25*45*140厘米。行李重量不超过75公斤。

    3、旅客应按其实际占用的座位数购买座位用于放置乐器,一件占座行李可占用座位最多不能超过3个,最大尺寸不得超过40×60×140厘米。

    常见问题解答

    Q1:小型乐器是否计算入非托运行李?

    A:  尺寸不超过20*40*55的小型乐器(包括乐器箱)可计入非托运行李,与其它随身携带物品合并计算,总数重量需符合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际/国内运输总条件中的有关规定。

    因此,如果该乐器足够小到可以装入您的随身携带箱包里而不超过非托运行李的相关规定(如笛子,尤克里里等),则并不影响您携带其它随身物品。一般其它常见乐器(如小提琴、长号等)则均已超过20*40*55的规格,不适用于可作为非托运行李携带的条款。

     

    Q2:怎么知道我的占座行李需要购买几个位置?

    A: 可参照下图以更好地理解不同尺寸乐器的具体摆放标准和位置。


    图片1.png

    (图一)

    如图一所示,单个客舱座椅可容纳行李体积不超过40*45*100厘米,座椅前地面上可容纳行李体积不超过25*45*140厘米,如有任何一边超过以上标准,则应购买多个位置。

    案例一:一把小提琴(包括乐器箱)尺寸为18*34*80厘米,其体积在单个座椅可容纳行李体积范围之内,则其购买一个占座座位即可(图二)。


    图片2.png

    (图二)

    案例二:一把大提琴(包括乐器箱)尺寸为24*50*134厘米,因最长边超过了座椅可容纳最长边100厘米,因此只能放置在座椅前地面上,但其体积超过了单个座椅前地面可容纳行李体积(25*45*140厘米),需购买两个位置(图三)。

    图片3.png

    (图三)

    注意:对于需放置在座椅前地面上的行李,因座椅间距和座椅高度值固定,因此其最短边和最长边限制是不变的,当最短边超过25厘米时,该行李将无法放置在客舱地面上,当最长边超过140厘米时,该行李无法作为占座行李进入客舱。

    可作为占座行李进入客舱的行李最大尺寸为40*60*140厘米,应占三个位置(图四)。


    图片4.png

    (图四)

  • 用品和物品

    1 、装有密封型湿电池或镍氢电池或干电池的轮椅或助行器,由于残疾、健康或年龄、或临时行动问题(如腿部骨折)而活动受限的旅客使用的装有符合特殊规定A67的密封型湿电池或符合特殊规定A123的干电池或A199的镍氢电池的轮椅或其他类似的助行器。

    2、供由于身体残疾、健康或年龄、临时行动问题(如腿部骨折)而活动受限的旅客使用的装有非密封型电池或其他类似的助行器。

    3 、装有锂电池的轮椅/助行器,供由于身体残疾、健康或年龄、临时行动问题(如腿部骨折)而活动受限的旅客使用。

    4 、内含锂金属或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的便携式医疗电子装置(PMED)(包括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喷雾器、持续气道正压呼吸器(CPAP)、便携式氧气浓缩器(POC)等)

    5 、包装牢固的1.4S项弹药筒(仅限UN0012或UN0014)

    6 、人体捐献器官

    7 、雪崩救援背包(内装2.2项无次要危险性的压缩气瓶)

    8 、为个人用的用于个人穿戴的自动充气安全设备如救生衣或救生背心配备的小型气罐

    9、 供其他装置使用的小型气瓶

    10 、内含瓦时额定值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锂离子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装置

    11 、内含瓦时额定值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锂离子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装置的备用电池

    12 、枪支

    13 、干冰

    14 、水银气压计或水银温度计

    15 、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仪器(即化学剂检测仪(CAM)和/或快速报警和识别装置监测仪(RAID-M))

    16 、用于校准空气质量监测设备的渗透装置

    17 、内燃发动机或燃料电池发动机

    18 、含冷冻液氮的隔热包装

    19 、保密设备:诸如外交公文包、现金箱、现金袋一类的保密性设备,其中装有锂电池、蓄气筒和/或烟火物质之类的危险物品作为该设备的一部分


  • 一般规定

    1)行李运输发生延误、遗失损坏或毁灭,旅客应在事件发生地点的厦航或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处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并办理相关手续;

    2)因厦航原因使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到达,且当天未能运抵并交付旅客,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可给予旅客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标准如下:

    旅客舱位等级经济舱商务舱/白鹭白金卡头等舱/白鹭黑钻卡
    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国内人民币200元人民币300元人民币500元
    国际人民币300元或等值外币人民币400元或等值外币人民币500元或等值外币
  • 行李赔偿

    1、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厦航按照行李降低的价值赔偿或承担修理费用。

    2、对于旅客在托运行李内夹带的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厦航只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3、办理行李丢失赔偿时,已赔偿的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应在赔偿金额内扣除,对赔偿行李收取的超额行李费退还。

    4、已赔偿的丢失行李找到后,厦航将尽快通知旅客。旅客可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还全部赔款,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发现旅客有明显的欺诈行为,厦航有权追回全部赔款。

    5、行李赔偿的计重以该受损行李或物件的实际重量为最高限额,如果无法确定受损行李或物件重量,每一旅客的受损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来计算。

    6、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行李赔偿按适用的国际运输行李赔偿规定办理。

    7、对国内运输托运行李,赔偿金额为每千克不超过人民币100元。如行李的实际损失低于此标准,将根据行李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8、对港澳台地区航线或国际运输托运行李:

    a.符合《华沙公约》标准的航班,行李赔偿限额为每千克20美金。如行李的实际损失低于此标准,将根据行李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b.符合《蒙特利尔公约》条件的航班,行李赔偿限额为每千克30美金(或等值外币)。如果行李的实际损失低于此标准,将根据行李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如果能提供适当证明,每名旅客托运和非托运行李的赔偿限额为1288特别提款权。(特别提款权的价值约为1.37美元,其兑换率可上下浮动。)

    9、旅客的行李发生损失的,应在发现损失后向厦航或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书面提出异议。托运行李发生破损或污损的,必须在离开行李认领区域前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明并办理行李运输事故记录,至迟应当自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7日内提出索赔;托运行李发生延误的,至迟应自托运行李交付旅客处置之日起21日内提出;旅客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不得向厦航提出索赔诉讼。


  • 行李遗失自助查询
  • 物品遗失自助查询
9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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