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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退改规则
  • 错购客票退改规则
  • 非自愿降舱客票补偿规则
  • 旅客因病、身故退票规则
  • 错购客票退改规则

    如您在购买厦航731开头票证开具的客票过程中因个人原因造成客票部分信息错误需要更改,我们将在核对必要信息后,按以下规则为您办理:

    一、中文姓名输入错误免费更改项目

    如您的客票上中文姓名出现了姓名重复、生僻字错误、同音字或形近字错误等合理错误情形,您可以联系厦航95557客户服务中心更改。

    二、英文姓名或证件信息输入错误免费更改项目

    如您的客票上英文姓名或证件信息出现了以下合理错误情形,您可以联系厦航95557客户服中心或厦航各境外直销机构更改。

    序号

    证件信息

    备注

    1

    正确

    正确

    更改有效证件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护照、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回乡证等证件类型互改


    2

    正确

    正确

    证件号、证件有效期、出生日期、性别、国籍错误,允许同时更改

    1)婴儿票不得更改出生日期

    2)儿童票不得将出生日期更改至非儿童票价适用年龄

    3

    正确

    正确

    证件号码与同订座记录其他旅客颠倒,需要对调


    4

    英文姓名4个(含)以下字母错误或遗漏

    正确

    姓或名只能改其中一项

    5

    整体添加或删除中间名

    正确

    请您提供相应证明

    6

    英文姓名的姓、名和中间名颠倒互改

    正确


    7

    英文名字正确,原姓氏和夫姓之间互相变更,或增加夫姓

    正确


    8

    旅客姓名只有一个单词但输入两次,如Almina/Almina,或姓名复制了两次,如Zhang San/Zhang San、Zhang Zhang/San San、Zhang/Zhang San

    正确


    9

    MR和MS等称呼类词语变更、添加或取消

    正确


    10

    持马来西亚护照的旅客,名字正确,但需要添加BIN 父姓或BINTI 父姓。

    正确

    例如旅客的名字是ABDUL SAMAT,需变更为护照上的名字ABDUL SAMAT BIN SULEIMAN。

    三、姓名输入错误其他免费更改项目

    (一)如您的客票上中文姓名正确,但证件信息个别数字错误,您可联系原购票地、厦航95557客户服务中心或厦航各境内、境外直销机构更改。一旦更改证件信息后,我们不再支持更改您的客票上的姓名,敬请理解。

    (二)如您的客票证件信息正确,但因不同地区的拼音文法不同,导致姓名错误,例如港台拼音CHU/HUNG CHANG改为汉语拼音ZHU/HONGZHANG;或您的客票是厦航731开头票证开具的,但含有非厦航实际承运的联程航班或代码共享航班时,由于定座系统限制,我们无法直接为您更改。请您重新购买与原航程一致的客票(可能需补价差),并取消原客票座位,在成行后联系原出票地申请免费退票。

    四、重复购票客票免费退票项目

    如您的客票上出现了以下合理错误情形,您可以联系厦航自营直销机构、95557客户服务中心办理。

    (一)731票证开具的厦航实际承运客票定座记录中姓名、证件号码、客票信息一致,且未做任何更改。

    (二)重复购买的客票不得晚于航班计划起飞时间前4小时(含)提出退票申请,并取消重复购买的客票座位。

    (三)使用首次购买的客票,对于重复购买的其他客票(积分客票除外)免费退票。

    (四)礼遇及免费运输客票不适用此规则。

    五、注意事项

    (一)如果您购买的是团队客票,同样适用上述第一点、第二点、和第三点第一款,请您联系厦航95557客户服务中心更改。上述第四点不适用。

    (二)同一位旅客仅允许办理一次免费更改。姓名及证件信息仅允许修改其中一项,如其中一项已进行变更,我们不再支持更改另一项的内容,敬请理解。

    (三)按照美国、加拿大政府安全航班的法规要求,如您的客票中涉及美国、加拿大航班,在航班计划起飞时间72小时之内,我们无法为您更改姓名或证件信息。您的客票需要按照自愿变更、退票的规则办理。

    (四)如您的客票是公务机票(客票上带有“GP”标识),根据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要求,我们无法为您更改姓名或证件信息。请您联系原出票地按照自愿退票的规则办理。

    (五)航线、航班、日期、定座舱位或机票产品错误按自愿变更、退票规则办理。

    (六)请您在购票时仔细核对客票信息,以确保姓名、证件号码、出发地、目的地、旅行日期、航班号、舱位等信息准确,避免出行中的不便。如您的客票发生超出上述条款所述范围的错误,您的客票需要按照自愿变更、退票的规则办理。

    (七)您提出希望更改错误信息的要求,我们将视实际情况为您妥善处理,具体服务受理情况以厦航最终答复为准。


  • 非自愿降舱客票补偿规则

    如您订妥厦航实际承运的头等舱、商务舱后,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或天气、突发事件等非自愿原因,您实际乘坐航班舱位等级(物理舱位)低于原定舱位等级,可按以下规则获得非自愿降舱补偿。

    一、办理渠道

    厦航自营直销机构、95557客户服务中心。

    二、补偿规则

    非自愿降舱补偿金额=旅客购买的实际发生降舱航段的实际支付票面价(不含税)*20%,积分兑换客票及补偿金额不足100元(人民币)时按100元(人民币)计付。

    三、注意事项

    1. 降舱后实际乘坐低于原定航班的物理等级舱位成行后14天内办理。

    2. 同一张客票同一个航段仅限领取一次降舱补偿。

    3. 非自愿降舱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对非自愿降舱处置标准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优先适用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

    4. 礼遇及免费运输客票不适用此规则。

    四、2025年8月25日零时起出具的客票按本规则执行,其他未列明事当期有效的《厦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厦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相关规定执行。


  • 旅客因病、身故退票规则

    购票后,因旅客本人临时患病、受伤或因其他健康原因不能按照客票列明的时间旅行;或旅客本人身故;或旅客本人的近亲属身故,厦航将按以下规则妥善办理客票免费退票:

    1 适用客票

    适用于厦航731开头票证开具的国内客票或国际客票。

    2 因病退票办理规则

    2.1 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2.1.1 在境内就医,办理时需提供:

    a)与旅客本人购票时一致的有效乘机身份证件。

    b)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医疗证明、或疾病诊断证明、或病历、或住院证明(出院小结)等。

    c)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缴费发票(凭证、单据)、或住院押金证明、或住院收费明细。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元(含)。

    2.1.2 在境外(含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就医,办理时需提供:

    a)与旅客本人购票时一致的有效乘机身份证件。

    b)由正规诊所、医疗中心或执业医师开具的医疗证明、或诊断证明。

    c)真实有效的缴费发票(凭证、单据)。

    2.1.3 证明材料的其他要求

    a)提供清晰可辨认的拍照、扫描件或复印件。

    b)军人或军人家属在部队医院就医且无法提供缴费发票(凭证、单据)的,军人可提供相应的军人证明文件替代,军人家属需提供军属证明。

    c)缴费发票类型包括门诊费、急诊费或医药费等在内的缴费发票,仅提供挂号费发票视为资料不完整。

    2.1.4 证明材料的开具及提供时间

    a)证明材料开具日期不应早于客票的出票日期(含当日)。

    b)旅客的实际就诊或入院日期需在客票的出票日期(含当日)之后、且在客票列明的航班起飞日期前21日之内。

    c)上述材料最迟不晚于客票列明航班起飞后60个自然日(含)内提交。证明材料电子版以材料发送时间为准,邮寄件以接收地邮戳为准。

    2.1.5 厦航按照合理判断,可能要求补充佐证材料(例如:就诊地和客票列明的始发地距离过远等),如果旅客拒绝提供或者无法提供,或证明材料开具时间在提交自愿变更、退票之后,按自愿变更、退票规定办理。

    2.2 退票规则

    2.2.1 旅客本人因病退票,免收退票费、误机费(如有)。

    2.2.2 患病旅客相同航班、相同航程、相同日期的随行成员应与患病旅客同时办理退座退票手续,随行成员不超过5人(含5人)时,免收退票费、误机费(如有)。

    2.2.3 客票已使用航段无法退票。如客票部分使用,厦航仅对未使用部分退票。

    3 旅客本人或其近亲属身故办理规则

    3.1 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3.1.1 代办人申请身故旅客的客票处理,办理时需同时提供:

      a)身故旅客死亡证明。死亡证明应由身故发生地所在国家(地区)相应的主管机构签发。

      b)代办人与旅客的关系证明。包括身故旅客与代办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或者身故旅客或其亲属授权代办人办理退票的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是亲属授权的,应一并提供身故旅客与该亲属的关系证明)。

    3.1.2 因旅客本人的近亲属身故无法出行,办理时需提供:

    a)与旅客本人购票时一致的有效乘机身份证件。

    b)身故近亲属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应由身故发生地所在国家(地区)相应的主管机构签发。

    c)旅客与身故近亲属关系的关系证明。

    3.1.3 近亲属的范围

    旅客的近亲属,包括旅客本人的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

    3.1.4 证明材料的开具及提供时间

    a)证明材料开具日期不应早于客票的出票日期。

    b)旅客本人或其近亲属身故时间,需在客票的出票日期(含当日)之后、客票列明的航班起飞日期(含当日)之前。

    c)上述材料最迟不晚于客票列明航班起飞后60个自然日(含)内提交。证明材料电子版以材料发送时间为准,邮寄件以接收地邮戳为准。

    3.1.5 厦航按照合理判断,可能要求补充佐证材料。如果旅客拒绝提供 或者无法提供,或证明材料开具时间在提交自愿退票之后,按自愿退票规定办理。

    3.2 退票规则

    3.2.1 旅客本人身故,免收退票费、误机费(如有)。

    3.2.2 因旅客的近亲属身故,旅客本人申请退票,免收退票费、误机费(如有)。

    3.2.3 客票已使用航段无法退票。如客票部分使用,厦航仅对未使用部分退票。

    4 办理渠道

    4.1 国内客票

    4.1.1 如客票通过厦航自营电商渠道(包括厦航国内官网、官方app、小程序)、授权销售代理人、授权网络平台购买的,请旅客本人致电厦航客户服务中心(95557)申请。审核通过后,如客票通过厦航直销渠道购买的,将向原支付订单原路退款;如客票通过厦航授权销售代理人或授权网络平台购买的,将向乘机人本人银行卡账户退款

    4.1.2 如客票通过厦航自营直销机构购买的(包括厦航分公司、办事处、营业部线下销售网点),请旅客本人联系原购票地申请办理。

    4.2 国际客票

    4.2.1 可通过原购票地提交申请。厦航的授权销售代理人或授权销售网络平台将收集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原购票地退款。

    4.2.2 如患病旅客的随行成员分别在不同购票地购票,请联系患病旅客的原购票地申请。

    4.3 公务机票(客票上带有“GP”标识)、商旅大客户、团队旅客,请联系原购票地申请。

    5 其他说明

    5.1 本规则为向旅客提供的因病、身故退票的关怀性服务政策。涉及旅客因病、身故退票,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5.2 厦航有权不经通知修改本规则任何条款。

    5.3 如不符合上述规则的客票,或提交材料审核不通过,客票将按自愿变更、退票规定办理。

    5.4 如已办理自愿变更或退票,厦航不再按本规则受理补退。

    5.5 厦航将验证材料真实有效性,如发生材料造假,厦航保留追究旅客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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