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旅客: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推进民航客运发票电子化改革的要求,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决定在民航旅客运输服务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厦门航空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厦航可开具的发票种类
(一)电子行程单
开票名称: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二)纸质行程单
开票名称: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三)数电发票
开票名称:电子发票(普通发票)
(四)税控发票
开票名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厦航如何开具并向旅客交付发票?
(一)旅客在所购机票所有行程结束后180天内,可通过原购票地申请开具电子行程单,不含退票、选座、超额行李等附加服务。旅客购买境外(含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空旅客运输服务暂不支持开具电子行程单。
(二)旅客在所购机票所有行程结束后26天内,可通过原购票地申请开具纸质行程单,不含退票、选座、超额行李等附加服务。
(三)旅客在所购机票所有行程结束后180天内,可通过原购票地申请开具数电发票或税控发票,不含退票、选座、超额行李等附加服务。
(四)根据税务总局2024年1月15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电子发票(含数电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五)以上发票仅可选择一种开具,不可重复开具。我们推荐您优先选择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六)在境外(含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购买的、或非人民币支付并结算的客票,无法开具发票。请您理解。
三、电子行程单上列示的“保险费”是什么?
保险费是指旅客在购买境内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时,购买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支付给保险机构的费用。电子行程单合计栏为不含保险费的电子行程单总价。
四、电子行程单是否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相关要求,电子行程单无需加盖发票专用章。
五、为何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因此旅客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效力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无需另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查验电子行程单?
单位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进行电子行程单查验。
旅客个人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进行电子行程单查验。
七、推广使用电子行程单后,纸质行程单是否仍可用于报销入账、抵扣税款?
需要报销入账的旅客,应当按规定取得电子行程单或其他发票;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境内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按照电子行程单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进项税额。
为保持平稳过渡,对于乘机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纸质行程单,旅客仍可使用该纸质行程单报销入账,购买方仍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2点的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八、电子行程单如何报销入账?
纳税人取得电子行程单报销入账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24〕11号)、《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财会〔2024〕1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规定执行。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