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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总条件
  • 厦航旅客、行李运输总条件
  • 第一条 总则

    1.1 概述

    为明确航空运输中承运人与旅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制定《旅客、行李运输总条件》(以下简称“总条件”或“本条件”),作为厦门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航”)旅客运输合同的一部分。

    1.2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制定。

    1.3 法律的适用

    本条件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解决等一切与合同相关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如果本条件的任何条款与适用的法律、国际公约不一致而被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本条件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1.4 补充规则

    本条件所列事项变化较频繁的,厦航可能单独制定相关规定,并视为本条件的一部分。单独制定的规定与本条件内容不一致的,该单独制定的规定优先于本条件。

    1.5 语言版本

    本条件使用中文编写,并翻译成其他语言版本。当中文版本与其他语言版本不一致时,以中文版本为准。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2.1一般规定

    2.1.1 除第2.1.2条、第2.2条、第2.3条中另有规定外,本条件适用于厦航以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公共航空运输。

    2.1.2 本条件适用于免费和优惠票价运输。当免费运输和优惠票价的客票使用条件与本条件不一致时,该客票使用条件优先于本条件。

    2.1.3 如厦航为其他承运人的航班销售客票或办理乘机登记手续,厦航仅作为该承运人的代理人,厦航不承担责任,请旅客了解该承运人的运输规定。

    2.2 包机运输

    根据厦航包机合同提供的运输,本条件仅适用于该包机合同和包机客票的条款中所约定适用的范围。

    2.3 代码共享

    本条件也适用于由其它承运人实际运营的置挂厦航航班号的代码共享航班。实际承运人的运输总条件或运输条款可能与本条件存在差异。除本条件第三条“客票销售”、第八条“客票变更”、第九条“客票退票”外,实际承运人的这些差异条款与条件,在代码共享航班中将视为厦航运输总条件的组成部分,并在由实际承运人运营的代码共享航班上取代厦航运输总条件所对应的内容得到优先适用。厦航与代码共享航班实际承运人之间可能存在差异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a) 乘机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乘机登记截止时间等;

    b) 拒绝运输与限制运输规定;

    c) 行李运输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免费行李额及超限额行李收费标准等;

    d) 超售处置规定;

    e) 航班延误、取消、备降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航班到港延误的补偿等;

    f) 航班禁烟。


  • 第三条 客票销售

    3.1 基本原则

    3.1.1 一般规定

    3.1.1.1 厦航客票是厦航和客票上所列旅客之间的运输凭证。厦航只向持有厦航或与厦航签有协议的承运人的票证的旅客提供运输。

    3.1.1.2 旅客购买一本单程或联程客票,即与厦航订立一个单一运输合同。旅客购买多本客票,即与厦航订立多个相互独立的运输合同。除另有规定外,本条件约定的厦航与旅客的权利义务关系仅适用于一个单一运输合同,不关联至其他运输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件的规定,旅客购买一本联程客票或购买多本客票,将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旅客应对此有充分认识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选择购买。

    3.1.1.3 客票为记名式,每位旅客应单独持有客票,只限客票上所列旅客姓名与身份证件信息一致的旅客本人使用,否则厦航有权拒绝承运。

    3.1.1.4 客票不得转让。

    3.1.1.5 如果旅客要求乘坐的航段的客票票联不是未使用的有效客票状态,厦航有权拒绝承运。

    3.1.1.6 在客票上,厦航的名称被缩写为厦门航空有限公司代码“MF”。厦航作为缔约承运人时,票号的前三位为厦航票证结算代码“731”。

    3.1.2 客票有效期

    3.1.2.1 旅客应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客票上列明的全部航程。

    3.1.2.2 除另有规定外,客票有效期为:

    a) 客票部分使用时:客票有效期自首次旅行次日零时(含)起开始计算,一年内有效。无论后续该客票是否变更,有效期不变。

    b) 客票全部未使用时:客票有效期将自购票次日零时(含)起开始计算,一年内有效;如旅客申请变更客票,且产生新的客票号,客票有效期将从新客票出票次日零时(含)起开始计算,一年内有效。

    3.1.2.3 客票有效期的计算:除特别约定外,自首次旅行开始、购票或重新出票次日零时(含)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二十四时(不含)为止。

    3.1.2.4 旅行有效期:某些优惠票价对旅客在一地的最短停留时间和/或最长停留时间有严格的限制,旅客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旅行。

    3.1.3 客票使用 

    3.1.3.1 旅客购买的客票,仅适用于客票上所列明的自出发地点、 经停地点至目的地点的运输。

    3.1.3.2 每张客票票联应按照其所列明的定座舱位、乘机日期及航班,在定妥座位后由航班实际承运人接受运输。

    3.1.3.3 客票的使用顺序

    a) 旅客所支付的票价与客票上所列明的运输顺序有关。客票的乘机联必须按照客票所列明的航程顺序使用,不得颠倒、跳段使用,否则厦航有权不予接受承运。

    b) 除运价另有规定外,客票航程的第一航段必须首先使用。航程的第一航段,是指一本客票或连续客票的第一航段。

    c) 若旅客未按规定的顺序使用客票,未使用的乘机联不得再使用,按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办理退票时,需根据原客票的退票规则,扣除实际旅行航段所构成的新航程的适用票价,收取相应的费用(包含退票费和误机费),余额退还旅客。未发生航段的税费一并退还。

    3.1.3.4 不定期客票

    a) 不定期客票或者含有不定期航段的客票,是指旅客在购票时根据自身需求和运价规则,允许整张客票或某一航段的定座状态为未定妥状态。根据航线运价规则,该客票的承运人、航班号、日期、定座状态中的一项或多项在购买时均可为未定妥状态,但在实际承运前必须确认方可接收运输。

    b) 如果旅客出具的客票是不定期的,旅客可根据厦航的适用票价、运价规则和航班座位可利用情况申请定座。此类客票在客票使用条件和运输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在实际承运前,首次免费确认客票上未定妥的事项可以免收变更费,但需补收定妥座位时新航程与原不定期客票的票价差额。

    c) 确认之后再次变更或确认未定妥事项时造成原客票已定妥内容的改变,均须按照客票使用条件的要求重新计算全航程票价并收取因此带来的票价差额和相应的变更费用。

    3.1.3.5 如果旅客不搭乘已定妥座位的航班,且未预先通知厦航,厦航可以取消旅客客票上列明的后续联程航班定座且不需另行通知。

    3.2 票价和税、费

    3.2.1 旅客购票时所适用的票价和税费,适用于客票上所载明的特定日期和航程等运输内容。客票出票后,如票价调整,已全额支付的票款不作变动。如因旅客原因需要变更运输中的任何内容,包括乘机日期、航班等,将可能补收票价及税费。

    3.2.2 票价

    a) 除另有规定外,票价只适用于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不包括在同一城市的机场与机场或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费用和各项附加税、费。

    b) 票价只适用于与票价相关而公布的路线。票价适用于多条旅行路线的,旅客可在出票前指定路线;旅客未指定路线的,由厦航或其授权代理人确定路线。

    c) 购买普通票价及优惠票价的旅客,适用该票价规定的使用条件。某些优惠票价可能附有限制或免除旅客变更、签转、退票、取消定座等权利的条件。旅客应选择最适合自身需要的票价进行购买。

    3.2.3 国内客票的特种票价

    3.2.3.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可按同一航班成人适用普通票价的50%购买国内客票的伤残特种票。

    3.2.3.2 儿童可按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50%购买国内客票的儿童票,提供独立座位。厦航可视航班情况提供儿童座位数。

    3.2.3.3 婴儿可按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10%购买国内客票的婴儿票,不提供座位;如需要单独占用座位时,应购买儿童票。

    3.2.3.4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儿童、婴儿可以选择购买国内客票特种票价之外的其他优惠票价客票,但是应当遵守相应客票的客票使用条件。

    3.2.4 税、费

    3.2.4.1 政府、其他有关当局或经批准的机场经营人,因向旅客提供服务设施而按规定征收的税款或收取的费用不包括在适用票价之内。该项税款或费用应由旅客支付,由航空公司代为收取。

    3.2.4.2 旅客购买机票时,厦航将告知旅客未包括在票价中的税款和费用,税、费会在客票上分别列明。对航空旅行征收的税款或费用常有变动,而且有可能在客票售出以后征收。

    3.2.4.3 燃油附加费、航空保险附加费及与销售相关的费用,由承运人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及权威机构相关规定或政策发布并收取。

    3.2.5 报销凭证

    3.2.5.1 旅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人民币支付并购票时,将按规定为有需要的旅客提供报销凭证。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报销凭证的一种。

    3.2.5.2 厦航可开具的报销凭证为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仅适用国内客票,以下简称“电子行程单”)、《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仅适用国际客票,以下简称“纸质行程单”)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各种报销凭证之间不可重复开具。每张电子客票仅提供一张报销凭证,不含退票、选座、超额行李等附加服务。

    3.2.5.3 旅客所购机票所有行程结束后,可向原购票地要求开具发票。纸质行程单最迟应在所购机票所有行程结束后26日内开具;电子行程单、增值税普通发票最迟应在所购机票所有行程结束后180日内开具。

    3.2.5.4 已打印的纸质行程单遗失,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规定,不再补打印。客票退票时须回收已打印的纸质行程单方可办理,请旅客妥善保管。

    3.2.6 票款付款方式

    3.2.6.1 旅客应使用厦航可接受的货币和付款方式支付票款及费用。除厦航与旅客另有约定外,票款一律现付。

    3.2.6.2 当收取的票款与适用的票价不符或计算有误时,应按照厦航的规定,由旅客补付不足的票款或由厦航退还多收的票款。

    3.2.6.3 如果厦航无法可靠地确认付款有效,或厦航告知乘客需要其他辅助付款信息,厦航可以要求旅客提供其他付款信息,并且/或者当机票不是由旅客本人支付时,厦航可以在出票后的任何时间(包括在办理登机手续时,旅行前或开始旅行之后)要求付款人到场。如果乘客无法可靠地证明付款是否有效和/或提供厦航要求的其他信息,厦航保留要求其他付款方式的权利。如果旅客未能满足上述厦航要求,厦航有权拒绝运输。

    3.3 定座和购票

    3.3.1 旅客可向厦航直销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厦航分公司、营业部、办事处的售票处,厦航官网、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和客户服务热线95557等)或厦航授权销售代理人进行咨询、定座和购票。

    3.3.2 定座只有在旅客按照厦航规定的手续和购票时限内交付票款,经厦航或厦航授权销售代理人认可后填开客票,并将该定座列入客票有关乘机联后,方能认为座位已经定妥和有效。未经厦航或厦航授权销售代理人记录认可,不得认为定座已确认。如果旅客未在厦航规定的购票时限内交付票款,旅客的定座要求及票价将无法保留。

    3.3.3 厦航可以在必要时暂停接受某一航班的定座。

    3.3.4 旅客更改或者取消定座,应当在厦航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票价附有条件的,旅客更改或者取消定座,应当符合该条件的规定。

    3.3.5 旅客没有按厦航的规定使用已定妥的座位,也未事先告知厦航,厦航有权取消旅客所有已定妥的座位。

    3.3.6 对于不宜乘机的旅客,厦航有权不予售票并拒绝承运。限制运输的旅客须在满足一定要求下,并经厦航及其他有关承运人同意后方可定座及购票。

    3.3.7 对于恶意占座或虚假购票的旅客,厦航有权视情况限制其定座及购票。

    3.3.8 个人信息

    3.3.8.1 旅客定座及购票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确保其与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使用的证件一致,同时提供准确的有效联系方式。如旅客拒绝提供必要的个人资料,厦航有权不接受定座及购票。

    3.3.8.2 旅客向厦航提供的个人资料旨在用于定座及安排相关运输服务。为此,旅客授权厦航保留其个人资料且可将资料传送给厦航的有关部门、其他相关承运人、相关服务的提供者或法律、法规许可的机构。厦航将采取一切合理且可行的安全管控措施保护旅客的个人信息。旅客可以向厦航了解相关的隐私政策,但隐私政策不是本条件的一部分。

    3.3.8.3 旅客提供的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由旅客本人负责,厦航没有审查的义务。

    3.3.9 信息告知

    3.3.9.1 厦航或厦航销售代理人通过网络途径销售客票时,将告知旅客定座的主要服务信息、航空安全信息等必要内容。旅客须阅读并确认同意后,方可购票。否则厦航有权不接受定座及购票。

    3.3.9.2 厦航或厦航销售代理人通过售票处、电话等其他方式销售客票时,将提示旅客阅读主要服务信息、航空安全信息等必要内容,并告知这些信息的获取途径。旅客购票视作已阅读并同意这些信息。

    3.3.9.3 厦航或厦航销售代理人销售客票时,将提示旅客自行查阅航班始发地、经停地及目的地国(或地区)的出入境相关规定。厦航雇员、销售代理人或厦航的代表就旅客出入境相关规定的解释仅作为参考,厦航对此不承担责任。

    3.3.10 机上座位安排

    3.3.10.1 厦航将尽力满足旅客预先申请机上座位的要求。但厦航不能保证提供任何指定的座位,只负责按旅客已定座客票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出于运行、安全或者安保的需要,承运人始终保留分配或者重新分配机上座位的权利,即使是在登机就座之后。

    3.3.10.2飞机应急出口处的座位必须由厦航指定安排,且在应急出口座位就座的旅客应当详细阅读应急出口相关须知,并具备完成应急撤离功能的能力。


  • 第四条 乘机

    4.1 一般规定

    4.1.1 各机场的乘机登记截止时间并不一致,旅客须预留充足的时间并在合理时限内到达机场,凭客票及本人与购票时一致的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办妥乘机手续。如购买的是代码共享航班客票,厦航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将告知旅客在实际承运人柜台办理乘机手续。

    4.1.2 旅客办妥乘机登记手续后, 厦航或者其授权地面代理人应当将旅客姓名、航班号、乘机日期、登机时间、登机口、航程等已确定信息准确、清晰地显示在纸质或者电子登机凭证上。

    4.1.3 登机口、登机时间等发生变更的,厦航或其授权地面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旅客。

    4.1.4 如旅客未能按时到达厦航的乘机登记柜台或登机口,或未在规定的乘机登记截止时间之前办理登记手续,或未能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及客票、登机牌,或因旅客旅行证件、证明、文件不符合乘机要求,或未能出示厦航认可接收的客票,或未做好旅行的准备,厦航为避免航班延误可取消旅客已定妥的座位。对旅客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和费用,厦航不承担责任。如果旅客因上述原因提出变更或退票,按自愿变更或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4.1.5 乘机前,旅客及其行李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4.1.6 在关舱门后,旅客因个人原因提出中止行程,如果机长评估该行为可能导致航班延误或进一步延误,影响机上其他旅客利益时,除不可抗力以及旅客突发急病或威胁到生命的情况外,机长有权拒绝旅客中止行程的要求。旅客因此扰乱机上秩序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2 旅行手续

    4.2.1 旅客须自行查阅并遵守起飞地、到达地、过境国家(或地区)的所有法律、规定、命令、要求和旅行条件,以及厦航的规定。厦航对其代理人或雇员向旅客提供的与获取必要的证件或签证或遵守上述法律、规定、命令、要求和条件有关的无论是书面的或是其他方式的帮助或信息不承担责任。厦航对旅客因未能获取上述证件或签证或遵守上述法律、规定、命令、要求、条件、规定或指示而导致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4.2.2 旅客应出示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命令、要求或条件所要求的所有出境、入境、健康和其他必要文件,允许厦航持有和保留其副本,并在必要时允许厦航记录相关文件内的信息。对未遵守上述规定或条件,或证件不符合要求,或不允许厦航持有和保留其证件副本的旅客,厦航保留拒绝载运的权利。

    4.2.3 厦航遵照政府的命令将被拒绝过境或入境的旅客运回至出发地点或其它地点时,旅客必须支付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厦航可用旅客已支付的用于尚未使用航段的任何票款或由厦航掌管的该旅客的任何资金抵付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运送旅客至拒绝入境地点或遣返地点的费用、境外监管费用等,厦航将不予退还。

    4.2.4 如旅客未遵守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命令、要求和旅行条件或未出具所要求的文件,导致厦航支付罚金或负担任何费用,旅客应按厦航的要求偿还厦航已付的全部罚金、抵押金和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厦航可以使用旅客已支付的未使用航段票款或由厦航掌管的该旅客的任何资金抵付上述费用;上述资金不足以偿还厦航已支出费用的部分,旅客应予以赔偿,厦航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4.2.5 海关和其他政府官员检查旅客的行李时,旅客应当到场。旅客未遵守该要求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厦航不承担责任。

    4.2.6 旅客必须遵守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政府规定、命令、要求和旅行条件的各项规定,服从政府或机场管理和厦航的安全检查。

    4.3 误机

    如旅客因非厦航原因发生误机,旅客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厦航不承担责任。如果旅客提出变更或退票,按自愿变更或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如因厦航原因导致旅客误机,按非自愿变更或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4.4 漏乘

    如旅客因非厦航原因发生漏乘,旅客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厦航不承担责任。如果旅客提出变更或退票,按自愿变更或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如因厦航原因导致旅客漏乘,按非自愿变更或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4.5 错乘

    4.5.1 由于旅客原因错乘,厦航将安排错乘旅客乘坐最近的、有可利用座位(是指和原客票相同的舱位等级,即头等舱、商务舱、经济舱等)的厦航、或河北航空、或江西航空航班飞往客票上列明的目的地,票款不补不退。

    4.5.2 由于厦航原因旅客错乘,厦航将尽早安排旅客乘坐乘坐最近的、有可利用座位(是指和原客票相同的舱位等级,即头等舱、商务舱、经济舱等)的航班成行。如旅客要求退票,按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4.6 联程航班衔接

    在联程航班运输中,因其中一个或者几个航段变更,导致旅客联程航班衔接错失,或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完成整个行程的,当厦航作为缔约承运人时,厦航将为旅客作出适当安排,尽力协助旅客到达最终目的地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

    4.7 乘机过程中的行为

    4.7.1 一般规定

    如果旅客在飞机上的行为危及到飞机或飞机上任何人或财产的安全,或妨碍机组成员履行职责,或不遵守机组的指示,或有其他旅客有正当理由反对的行为,厦航可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措施,以阻止该行为的继续,包括对该旅客实施管束。旅客有可能在任何地点被要求下机并被拒绝续运, 而且有可能因机舱内的不当行为被移交公安机关或者起诉。

    4.7.2 非法干扰事件和扰乱行为的处置

    4.7.2.1 非法干扰类行为,是指对民航系统实施的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已造成严重后果、需要调动多方各类资源开展处置的行为。具体类型主要包括:

    a) 在机场、航空器内实施的暴力袭击行为,例如:刀斧砍杀、驾车冲闯、爆炸、纵火、劫持人质、打砸、故意伤害、冲击驾驶舱等;

    b) 使机场、航空器受到潜在威胁的行为,例如:非法入侵机场控制区、放置疑似危险物品、散布威胁信息等;

    c) 严重扰乱机场、航空器内秩序,致使航空安全受到威胁的行为,例如:强闯占登机口、霸占机坪、强占航空器等。

    4.7.2.2 扰乱行为,是指在民用机场或在航空器上不遵守规定,或不听从机场工作人员或机组成员指示,从而扰乱机场或航空器上良好秩序的行为。航空器上的扰乱行为主要包括:

    a) 强占座位、行李架的;

    b)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c) 违规使用手机或其他禁止使用的电子设备的;

    d) 盗窃、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救生物品等航空设施设备或强行打开应急舱门的;

    e) 吸烟(含电子烟)、使用火种的;

    f) 猥亵客舱内人员或性骚扰的;

    g) 传播淫秽物品及其他非法印制物的;

    h) 妨碍机组成员履行职责的;

    i) 扰乱航空器秩序的其他行为。 

    4.7.2.3 处置办法

    根据国家法律和民用航空法规,在民用机场或航空器上发生的旅客非法干扰事件和扰乱行为,厦航将对当事人采取必要的制止、制服措施或管束措施,并在起飞前、降落后要求其离机,或可能由厦航移交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4.7.3 为维护良好乘机秩序、确保飞行安全及保护他人肖像权,未经他人(其他旅客、机组人员、厦航的工作人员、雇员或地面服务代理人等)同意,请勿拍摄其相关照片或视频。

    4.7.4 便携式电子设备(PED)

    4.7.4.1 一般规定

    4.7.4.1.1 厦航航班飞行中允许使用满足要求的便携式电子设备。

    4.7.4.1.2 除地面滑行阶段外,飞行中便携式电子设备的蜂窝移动通信功能(语音和数据)必须关闭。具有飞行模式功能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可以使用WIFI和蓝牙功能,但应打开飞行模式(即关闭蜂窝移动通信功能)。

    4.7.4.1.3 乘机期间禁止使用移动电源(如充电宝)和具备给其他设备提供动力的设备(如具有移动电源功能的手机、笔记本电脑)为便携式电子设备(PED)充电。

    4.7.4.1.4 在飞行期间,当机长发现存在电子干扰并怀疑该干扰来自机上乘员使用的便携式电子设备时,或机长必须执行低能见运行程序和启动紧急撤离时,机长和机长授权人员有权要求其关闭便携式电子设备。拒不执行机组指令的人员,情节严重的将在飞机降落后移交地面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4.7.4.2 便携式电子设备使用限制

    4.7.4.2.1 除地面滑行阶段外,运行的飞机上不允许使用不具备飞行模式的移动电话,如仅具备蜂窝移动通信功能(语音和数据)的设备,移动电话功能的手表等;

    4.7.4.2.2全程禁止使用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

    a) 对讲机;

    b) 遥控设备(如遥控玩具及其它带遥控装置的电子设备)。

    4.7.4.2.3全程允许使用的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

    a) 便携式录音机;

    b) 助听器;

    c) 心脏起搏器;

    d) 电动剃须刀;

    e) 事先经由厦航允许,不会影响飞机导航和通讯系统的用于维持生命的电子设备(装置)。

    4.7.4.2.4 大型便携式电子设备(外形尺寸长宽高三边之和大于31cm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如笔记本电脑)仅限在巡航阶段使用,在飞机滑行、起飞、下降和着陆等阶段禁止使用并安全存放;

    4.7.4.2.5 小型便携式电子设备(外形尺寸长宽高三边之和小于31cm(含)的便携式电子设备设备,指可以单手持有的PED,如:电子书、移动电话等)关闭蜂窝移动通信功能后可在飞行全程使用,但在飞机滑行、起飞、下降和着陆等阶段,不允许连接配件(如耳机、充电线等);

    4.7.4.2.6 非托运行李、行李架中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应关闭电源。

    4.7.4.3 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备用电池(含移动电源、充电宝)

    a) 在客舱中严禁放置在行李架内,须放置在旅客可目视监控位置,如前排座椅后方的口袋内或前排座椅下方(需防滑固定)。

    b) 乘机期间,不得使用机上电源为备用电池(含移动电源、充电宝)充电,也不得使用移动电源、充电宝为其他便携式电子设备充电或供电;除移动电源、充电宝外的其他备用电池,在飞机滑行、起飞和下降和着陆等阶段,不得使用其为便携式电子设备充电或供电。

    4.7.5 航班禁烟

    厦航所有的航班均已禁烟,机上所有区域均不允许吸烟(含电子烟)。

    4.7.6 酒精饮料限制

    除厦航供应的含酒精饮料外,旅客不得在飞机上饮用其他含酒精饮料。

    4.7.7 安全带/肩带 

    当旅客在机上就座时,应按要求系好安全带和肩带(如有)。婴儿可以由成年人怀抱或使用婴儿安全带。


  • 第五条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5.1 拒绝运输

    厦航出于安全等原因或根据自己的合理判断,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有权拒绝运输任何旅客及其行李:

    5.1.1 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命令禁止运输的。

    5.1.2 旅客不遵守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不遵守厦航的规定。

    5.1.3 旅客未能出示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旅行条件所要求的有效证件,或由于续程航班没有订妥,可能在中途被遣返。

    5.1.4 旅客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出具的身份证件与购票时身份证件不一致。

    5.1.5 旅客可能在过境国(或地区)寻求入境,旅客可能在飞行中销毁其证件,或旅客不按厦航要求将旅行证件交由机组保存。

    5.1.6 旅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行李未经安全检查。

    5.1.7 旅客拒绝遵守机组成员或经授权的工作人员发出的、执行厦航制定的出口座位限制的指示,不听从机组人员指挥。

    5.1.8 旅客属于数量受限制的残疾人,但该航班上承运的该类人员数量已经达到限制数量,或适合该名残障旅客的唯一座位是紧急出口座位。

    5.1.9 属于因为天气或其它厦航不能控制的原因,必须采取的行动。

    5.1.10 旅客未支付适用的票价、费用和税款或未承兑其与公司或有关承运人之间的信用付款。

    5.1.11 出示客票的人不能证明本人即是票上“旅客姓名”栏内指定的人。

    5.1.12 旅客出示的客票是非法获得或不是在厦航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处购买的,或属已挂失或被盗的,或是伪造的,或不是由厦航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更改的乘机联或乘机联被涂改的。

    5.1.13 厦航制定了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别人帮助该种旅客迅速转移到出口的程序(包括合理的通知要求),但该旅客不遵守公司程序中的通知要求或者该程序不能运送该旅客。

    5.1.14 醉酒状态旅客。

    5.1.15 旅客的行为、年龄、精神或健康状况不适合航空旅行(除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院、境外诊所、医疗中心等提供适宜乘机证明外),或可能对其他旅客造成不舒适或反感,或对其本人或其他人员的生命或财产造成危险或危害:

    a) 心血管疾病

    1) 高血压伴有症状,血压超过或等于180/120mmHg;低血压患者收缩压低于90mmHg,同时伴有头晕、心慌、恶心等不适症状;

    2) 稳定型心绞痛、缺血性心肌病CCSIV级;

    3) 心律失常有症状或频繁发作、近1个月内有晕厥等血流动力学异常病史、有心脏骤停病史 未植入ICD或左心室EF持续<35%,严重病理性心率过缓(静息心率<40bpm);

    4) 急性心衰、心脏瓣膜病发生6周内;心肌梗死发生6周内或EF<40%,有心衰的体征和症状; 先天性心脏病NTHA-IV级;

    5) 航班起飞前2小时内出现胸闷、胸痛、心悸、腹痛、腰痛等不适。

    6) ICD植入术后3天内且无疼痛;肺栓塞发病4天内;

    7) 心脏起博器植入术后或电生理检查,射频消融术后或血管成形(PCI)术后2天内。

    b) 脑部疾病

    1) 脑血管意外主要包括脑梗死、脑栓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动脉瘤、脑动静脉瘘、海绵状血管瘤破裂出血)等病后不满14天;

    2) 颅脑损伤、颅骨骨折伴有昏迷或呼吸节律不齐;

    3) 癫痫发作后24小时内,或近1个月内癫痫发作频繁且无法控制或既往乘机突发癫痫病史。

    c) 呼吸系统疾病

    1) 频繁发生的、严重的或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哮喘;

    2) 静息时有显著呼吸困难的呼吸系统疾病;

    3) 闭合性气胸、创伤性气胸14天内和胸腔积液引流术或胸腔手术后14天内。

    d) 消化系统疾病

    1) 上消化道出血处于出血活动期内;

    2) 胰腺炎、肠梗阻、阑尾炎、胆囊炎急性发作期等急腹症;

    3) 胃镜、结肠镜术后24小时以内。

    e) 血液系统疾病

    血色素(血红蛋白)低于60g/L的贫血病人。

    f) 眼耳鼻喉疾病

    1) 白内障、胬肉切除、角膜激光手术24小时以内;眼穿透性损伤的旅客术后不足7天;

    2) 视网膜剥离气体未全部吸收(治疗时有时需向眼内注射气体增加眼内压);

    3) 耳源性眩晕急性发作期;

    4) 鼻腔鼻窦术后7天内;

    5) 中耳手术后10天内;

    6) 角膜移植手术6天内;

    7) 青光眼眼压超过30mmHg。

    g) 骨科疾病

    1) 未治理的骨折;

    2) 骨折用管型石膏固定和调重锤牵引者;

    3) 骨折用非管型石膏固定24小时以内;

    4) 脊柱手术后7天内;

    5) 髋关节和脊椎受伤及医疗处置后,不能使用飞机的标准座椅坐立或起飞、降落时座椅靠 背不能保持直立姿势且未有满意的替代办法等不能遵守安全规定的情况。

    h) 近期有手术病史(包括微创手术)

    1) 固定下颌术后7天内;

    2) 扁桃腺切除术后7天内或有明显咽痛等不适;

    3) 阑尾切除术后7天内;

    4) 甲状腺切除术后7天内;

    5) 主要腹部脏器切除开放性手术术后10天内或生命体征不稳定者;

    6) 心脏手术后不满3周(心脏射频消融术后不满3天)。

    7) 腹腔镜手术术后4天内;

    8) 室缺封堵术后7天内、房缺封堵术后2天内;

    9) 颅脑手术后10天内。

    i) 其他

    1) 生产后不满10天的产妇;

    2) 出生不满14天的婴儿;

    3) 怀孕超过36周(含36周)的单胎孕妇或超过32周(含32周)的多胎孕妇(多胎指一次妊娠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胎儿);

    4) 精神类旅客急性发病期可能危及或者影响旅客本人或其他旅客、机组人员的安全、健康;

    5) 具有明显病状或全身散发恶臭或有特殊怪癖,可能引发其他旅客不愉快情绪者;

    6) 需要机上输血、输液及持续使用公司飞机上配备氧气的旅客;

    7) 胸腔闭式引流(不包括气管插管、尿管、胃管、胆囊引流管等);

    8) 各种原因(包括各类肿瘤病人)所致生命体征不稳定者,患有其他医学上认为不适宜乘机或可能在航空环境中恶化的疾病者;

    9) 机场医生判定不适宜乘机人员;

    10) 不能提供厦航规定的证明文件的特殊旅客。

    5.1.16 其他可能危及飞行安全或者公共秩序等行为。

    5.2 限制运输(服务)

    5.2.1 限制运输(服务)的范围:儿童、无成人陪伴儿童、婴儿、申请摇篮婴儿的旅客、病患旅客、残障旅客、携带人体捐献器官运输的旅客、孕妇、遣返人员、犯罪嫌疑人或犯人等由于其身体或精神状况在旅途中需要特殊照顾或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运输的旅客,只有在符合厦航及有关承运人规定的条件下,经厦航及有关承运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可购票及乘机。

    5.2.2 厦航仅承运开始旅行之日出生已满14天,未满2周岁的婴儿。成年旅客可怀抱婴儿乘机,如需单独占用座位,旅客需自行携带经航空当局认可的儿童限制装置。每位成人可携带的婴儿和儿童数量总数不超过3个,其中婴儿仅限1个。

    5.2.3 厦航仅承运在开始旅行之日已满5周岁未满12周岁的无成人陪伴儿童。除另有约定外,无成人陪伴儿童必须在航班起飞前24小时向厦航提出申请,并办理无成人陪伴儿童运输的相关手续后,方可乘机。

    5.2.4 婴儿及儿童乘机时,必须有所定舱位等级一致的,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陪护能力的成人同机陪同。已办理无成人陪伴儿童的除外。

    5.2.5 厦航可承运在开始旅行之日已满12周岁未满16周岁的无人陪青少年(自选付费服务)。除另有约定外,无成人陪青少年必须在航班起飞前24小时向厦航提出申请,并办理无成人陪伴青少年运输的相关手续后,方可乘机。

    5.2.6 厦航可承运担架旅客,必须有所定舱位等级一致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备陪护能力的人员同机陪同。

    5.2.7 如果旅客存在以下情况,应持有厦航认可的医疗证明,经厦航同意后,方可购票及乘机。医疗证明应由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院、境外诊所、医疗中心出具。对于“整容、整形术后恢复中的旅客”,医疗证明也可由门诊部开具。“医疗证明”应含有“经诊断,该旅客的健康条件在医学上能够适应航空旅行”或意思相近的描述,并有医生签字和加盖医疗单位公章。“医疗证明”应在航班计划出港时间前72小时内开具的方为有效:

    a) 旅客携带早产婴儿保育箱旅行的;

    b) 怀孕28周(含)以上的中国大陆籍孕妇赴香港必须持有《医院证明》及《预约分娩服务确认书》;

    c) 旅客乘坐飞机对其健康状况有威胁的,或在飞行中需要特别医疗护理的,包括5.1.15条中未提及的但在飞行途中可能发生的对旅客健康和飞行安全造成不良影响的医学状况。

    5.2.8 限制运输(服务)的数量:出于安全的考虑,厦航对每一航班限制运输(服务)旅客的数量进行相应的控制。

    5.3 对被拒绝运输旅客的安排

    a) 除另有规定外,若旅客因本条件第5.1.1至5.1.8条和第5.1.11条规定被拒绝运输而要求出具书面说明的,厦航应当及时出具;

    b) 属本条件第5.1.8条情形的旅客,已购客票按非自愿变更或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c) 属本条件第5.1.10条情形的旅客,由旅客补付不足的票款、税款和费用,或按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d) 属本条件第5.1.5条、第5.1.11条和5.1.12条情形的旅客,厦航保留扣留其客票的权利,必要时呈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e) 属本条件第5.1.9条、第5.1.15条情形的旅客被拒绝运输后,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按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f) 除上述条款以外的其他情形的旅客,按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5.4 旅客需要了解飞行过程中突发疾病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赔偿承运人因为救治旅客改航备降所产生的费用等。对于明知自身存在不适宜乘机的情形,却通过隐瞒、欺骗或误导等方式违反本条件约定、实现购票乘机的旅客,厦航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第六条 行李运输

    6.1 一般规定

    6.1.1 行李范围

    厦航承运的行李,仅限于符合本条件第13.49条、第13.50条和第13.51条定义范围内的物品。

    6.1.2 禁止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禁止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也禁止随身携带入客舱:

    a) 根据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厦航的规定,属于危及航空器或航空器上人员、财产安全的危险品;

    b) 枪支、弹药及其他类型具有攻击性的武器、器械及其仿制品。体育运动专用器械除外;

    c) 军械、警械及其仿制品;

    d) 管制刀具;

    e) 活体动物,但符合厦航运输规定的小动物及残疾人使用的服务犬(包括辅助犬、导盲犬、导听犬)除外;

    f) 锂电池供电的小型个人运输装置(如电动平衡车等);

    g) 带有明显异味的鲜活易腐物品,如榴莲等;

    h) 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或地区)的适用法律、条例或命令所禁止运输的其他物品。

    6.1.3 限制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只有在符合厦航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并经厦航同意,方可接受运输:

    a) 重要文件和资料、证券、现金、票据、珠宝、贵重金属及其制品、古玩字画及样品或其他贵重物品,易碎、易损品、需定时服用的处方药、医疗证明、旅行证件等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在符合厦航关于非托运行李尺寸、重量、数量限制的情况下,可由旅客带入客舱自行保管。对托运行李中包含的上述物品的遗失和损坏,厦航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责任;

    b) 精密仪器、电器;

    c) 占座行李;

    d) 体育运动用器械,包括体育运动用枪支和弹药;

    e) 乐器;

    f) 外交信袋,机要文件;

    g) 旅客旅行途中使用的折叠轮椅或电动轮椅;

    h) 便携式电子设备以及备用电池(含充电宝)、智能行李箱(安装锂电池的行李箱)以及符合限制条件方可运输的危险品物品;

    i) 儿童限制装置;

    j) 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例如菜刀、水果刀、餐刀、工艺品刀、手术刀、剪刀,以及钢锉、铁锥、斧子、短棍、锤子等;

    k) 鲜活易腐物品;

    l) 干冰、含有酒精的饮料、烟具、非放射性药品、化妆品等;

    m) 符合厦航运输规定的小动物及残疾人使用的服务犬(包括辅助犬、导盲犬、导听犬);

    n)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命令限制运输的物品。

    6.2 行李包装及体积、重量限制

    6.2.1 托运行李

    a) 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2)  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3)  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4)  竹篮、网兜、草绳、草袋、塑料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5)  为了联系的方便,旅客应在行李上写明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

    b) 旅客必须凭有效客票在航班离站当日办理行李托运行李手续;

    c) 国内航班,托运行李每件最大重量不能超过50千克,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应事先征得厦航的同意才能托运;

    d) 国际(或地区)航班,不涉及美国航线的,单件托运行李最大重量不得超过32千克。涉及美国航线的,单件托运行李最大重量不得超过45千克。所有单件托运行李最大尺寸(长、宽、高之和)均不得超过203厘米。超过32千克、不超过45千克的单件托运行李,以及三边之和大于203厘米且小于300厘米的超大行李均需提前征得厦航同意后方可托运。

    6.2.2 非托运行李

    a) 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携带两件非托运行李登机;

    b) 持商务舱、经济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携带一件非托运行李登机;

    c) 非托运行李每件的重量不能超过5千克,国内航班的非托运行李长、宽、高三边分别不得超过55厘米、40厘米、20厘米,国际(或地区)航班的非托运行李长、宽、高三边之和不得超过115厘米(45英寸)。非托运行李应当能置于前排座位下或者能放置于客舱的封闭式行李架内,超过上述件数、重量或体积限制的行李,应办理托运手续。

    6.3 免费行李额

    6.3.1 国内航班免费行李额

    除另有规定外,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为:

    a) 头等舱旅客40千克;

    b) 商务舱旅客30千克;

    c) 经济舱旅客20千克;

    d) 按照儿童适用票价购票的旅客享有与成人旅客相同的免费行李额。

    e) 购买不占座婴儿客票的婴儿无免费行李额,但允许免费运输一辆婴儿车或者摇篮,或一个儿童安全座椅。

    6.3.2 国际(或地区)航班免费行李额

    a) 厦航在国际(或地区)航线上实行计件制免费行李额,免费行李额包括免费托运行李额与非托运行李额,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请按厦航即时更新和公布的方案为准,详情请参阅厦航官方网站的行李须知;

    b) 按照儿童适用票价购票的旅客享有与成人旅客相同的免费行李额。购买不占座婴儿客票的婴儿旅客除相应的免费行李额外,还允许免费运输一辆婴儿车或者摇篮,或一个儿童安全座椅。

    6.3.3 其它规定

    a) 非折叠式婴儿车、摇篮、儿童安全座椅均只能作为托运行李免费运输,符合非托运行李尺寸要求的折叠式婴儿车可免费带入客舱,但在客舱内指定的存储空间不足时也只能作为托运行李免费运输。厦航不提供儿童安全座椅;

    b) 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的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同行旅客,如果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无论计重或计件,其免费行李额可按各自的客票票价级别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

    c) 旅客自愿改变航程后的免费行李额,应当按改变航程后客票票价级别所适用的免费行李额的规定办理。旅客非自愿改变航程后的免费行李额,应当按原客票票价级别所适用的免费行李额的规定办理;

    d) 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旅客适用的免费行李额,应当按相应国际航段的规定办理;

    e) 购买混合等级客票的旅客其免费行李额要按各航段票价级别的规定的免费行李额分别计算;

    f) 置挂厦航航班号、实际承运人为外航的国际(或地区)航班的免费行李额和逾重行李运价按照厦航规定执行。

    6.4 超额行李费

    6.4.1 旅客的托运行李超过旅客免费行李额的部分,称为超额行李,应当支付超额行李费;

    6.4.2 除另有规定外,国内航班超额行李费率以每千克按超额行李票填开当日所适用的经济舱普通票价1.5%计算,以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6.4.3 国际(或地区)航班超额行李费率和计算方法,请参阅厦航官方网站的行李运输规定。

    6.5 特殊行李

    承运易损的、有限制运输要求的行李,例如体育用具、乐器、骨灰等,须符合包装、数量、运输条件、收费规则等限制条件方可收运,请参阅厦航官方网站的行李运输规定及危险品运输规定。

    6.6 小动物及服务犬运输

    6.6.1 小动物运输

    旅客携带小动物,应符合下列所有规定:

    a) 仅限家庭驯养的猫、狗;

    b) 仅限厦航国内直达航班(不含经停航班),事先经厦航同意,并按照厦航的运输规定办理;

    c) 必须具备县(区)级以上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运输动物的有效证件;

    d) 装运小动物的容器应符合活体动物航空运输包装通用的要求,此类要求将在旅客提出运输申请时被告知。

    6.6.2 服务犬运输

    a) 服务犬是指为残疾人生活和工作提供协助的特种犬,包括辅助犬、导听犬、导盲犬。厦航不接受犬类以外的动物作为服务性动物运输;

    b) 情感抚慰犬不属于服务犬,厦航不接受情感抚慰犬作为服务犬运输;

    c) 需携带服务犬进入客舱的残疾人应在定座时提出,最迟不能晚于航班离站时间前48小时,并提供服务犬的身份证明(服务证)和检疫证明;

    d) 为避免服务犬在货舱运输时出现意外情况,厦航只接受残疾人将服务犬带入客舱的运输;

    e) 在满足厦航运输条件的情况下,服务犬可在客舱内陪同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带进客舱的服务犬,应在全程戴上口套及牵引绳索,并应伏在残疾人脚旁或膝上,不得在客舱内占用座位和随意跑动。

    6.6.3 对于不符合或不遵守厦航运输条件的,厦航有权拒绝受理运输申请或拒绝运输,旅客须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旅客如放弃出行按自愿变更或退票处理。

    6.6.4 除非厦航有过失,厦航对运输途中小动物(包括服务犬)的受伤、丢失、延误、患病或者死亡不承担责任。旅客应对运输上述小动物(包括服务犬)承担全部责任。

    6.6.5 旅客应对小动物(包括服务犬)对其他旅客或机组造成的所有损害或伤害承担全部责任。

    6.7 违章行李

    旅客的行李中,凡夹带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等,其整件行李称为违章行李。对违章行李,厦航按下列规定办理:

    6.7.1 在始发地发现违章行李,厦航拒绝收运;已经承运的违章行李,取消运输,或将违章夹带物品取出后运输,已收超额行李费不退;

    6.7.2 在经停地发现违章行李,立即停运,已收超额行李费不退;

    6.7.3 对违章行李中夹带的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交有关部门处理。

    6.8 行李声明价值

    厦航不提供行李声明价值服务。

    6.9 行李的收运

    6.9.1 拒绝运输

    a) 旅客的行李中,如属于或夹带有本条件第6.1.2条所列的物品,厦航有权拒绝运输,并通知旅客;

    b) 旅客的行李,如属于或夹带有本条件第6.1.3条a)款所列的物品,厦航有权拒绝作为托运行李收运;

    c) 旅客携带的属于本条件第6.1.3条b)~n)款所列的物品,如不能符合厦航的限制运输条件,厦航有权拒绝运输,并通知旅客;

    d) 旅客行李的尺寸、重量、数量、形态、包装或特性等不符合厦航运输条件,而旅客又不能或拒绝改善,厦航有权拒绝运输;

    e) 旅客拒绝接受对其行李的安全检查,厦航有权拒绝运输该行李。

    6.9.2 检查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厦航为了运输安全,可以对旅客的行李进行检查。检查时,旅客应当到场。对旅客未到场接受检查而发生的任何损失,厦航不承担责任。

    6.9.3 收运

    a) 旅客必须凭有效客票在航班离站当日办理行李托运手续;

    b) 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后,行李牌识别联交给旅客作为领取行李的证据;

    c) 旅客托运有运输责任争议的行李时,厦航应向旅客说明情况,经旅客书面同意后,拴挂免除责任行李牌。旅客不予确认的,承运人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

    6.9.4 运载

    a) 旅客的托运行李与旅客同机运送。若处于安全、安保或运行方面的特殊情况下不能同机运送时,将优先安排在载量允许的后续航班上运送,并及时通知旅客;

    b) 旅客的托运行李延误到达的,厦航应当及时通知旅客领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于非旅客原因导致托运行李延误到达,旅客要求直接送达的,厦航应当免费将托运行李直接送达旅客或者与旅客协商解决方案;

    c) 旅客的超额行李在飞机载量允许的条件下与旅客同机运送。如载量不允许,而旅客又拒绝使用后续可利用航班运送,厦航可拒绝收运该超额行李。

    6.9.5 行李退运

    a) 旅客在始发地要求退运行李,必须在行李装机前提出。如旅客退票,已收运的行李也必须同时退运。以上退运,均退还已收超额行李费;

    b) 旅客在经停地退运行李,除时间不允许外,可予以办理。但未使用航段的已收超额行李费不退;

    c) 由于厦航的原因,需要安排旅客改乘其他航班,行李运输应随旅客作相应的变更,已收超额行李费多退少不补。

    6.10 行李交付

    6.10.1 交付行李

    a) 托运行李运达客票上载明的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后,旅客应立即领取行李;

    b) 厦航凭行李牌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发生的费用,不承担责任;

    c) 旅客遗失行李牌识别联,应立即向厦航挂失。旅客如要求领取行李,应向厦航提供足够的证明,并在领取行李时出具收据。如在声明挂失前行李已被冒领,厦航不承担责任;

    d) 旅客未立即领取的行李,对于其中的易腐物品,厦航有权在行李到达24小时后予以处理。

    6.10.2 无法交付的行李

    行李自到达的次日起,超过90日仍无人认领,厦航可按照无法交付行李的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七条 航班提前、延误、取消及备降

    7.1 一般规定

    7.1.1 航班时刻表或其它地方所显示的航班时刻或机型,在其公布之日与旅客实际开始旅行之日期间可能发生变动,厦航对该航班时刻或机型不予保证,而且该航班时刻或机型也不构成厦航与旅客之间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也不构成厦航对航班时刻或机型的承诺。

    7.1.2 在客票售出后,厦航可以根据其合理判断或经营所需变更航班时刻或机型,厦航将根据旅客提供的有效联系方式通知旅客航班时刻的变更。

    7.1.3 对于由厦航无法控制或者避免的因素造成航班延误所带来的损失,厦航不承担责任。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天气原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机场安检、机场没有或未能提供正常服务、旅客自身行为、厦航为遵守法律法规、政府规定和命令采取的行为及其他无法控制或避免的因素。

    7.1.4 由于后续航班具有对前面航班延误的继承性,前面航班的延误原因视同后段航班的延误原因。

    7.1.5 厦航将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来避免航班发生延误、取消、备降。如厦航已经采取了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该措施的,因此给旅客造成的损失,厦航不承担责任,对于因旅客未采取适当措施造成的损失扩大,厦航不承担责任。中国法律及国际公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7.2 航班不正常客票服务

    7.2.1 计划出港时间延后大于15分钟,航班取消、航班出港延误、航班提前、备降,或因联程航班中前序航班到港延误导致后续联程航班衔接时间小于最短衔接时间(MCT)的情况下,厦航作为缔约承运人将根据本条件,为旅客办理客票非自愿变更或非自愿退票。如果旅客接受了厦航安排的替代航班或已办理过客票非自愿变更,由于旅客原因再次提出变更或退票的,按照本条件自愿变更或自愿退票的相关规定办理。

    7.2.2 除另有规定外,在厦航发布航班延误、取消等不正常航班信息前,旅客已自愿取消定座或因非承运人原因误机、漏乘等情况,后续办理客票退改签手续时,按照按照本条件自愿变更或自愿退票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厦航发布航班延误、取消等不正常航班信息前,旅客已按自愿退改签规定办理客票退改签手续的,其支付的变更费、退票费均不退还。

    7.3 航班不正常信息服务

    厦航航班若航班取消、航班出港延误、航班提前、备降,厦航将按规定提供航班动态信息。

    7.4 航班不正常餐食及住宿服务

    7.4.1 由于厦航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点出港延误或取消,厦航将按其规定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

    7.4.2 由于非厦航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点出港延误或取消,厦航将协助旅客安排餐食或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7.4.3 航班发生备降或经停地点出港延误或取消时,厦航将按规定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服务。

    7.4.4 第7.4条中所含“出港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出港撤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出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不包括因航班飞行计划调整所致的航班出港时间晚于原计划出港时间的情形。“取消”是指因预计航班延误致飞行计划中止或者因延误致飞行计划中止的情况,不包括因其他原因所导致的飞行计划变更或中止的情形。

    7.5 航班不正常证明

      厦航将按规定为有需要的旅客提供航班不正常证明。该书面证明不作为厦航为旅客办理客票非自愿变更、非自愿退票以及提供相关服务和赔偿的依据。

    7.6 航班到港延误的补偿

    7.6.1 由于厦航原因造成航班到港延误,厦航将根据实际的到港延误时间向当班成行的旅客提供一次性经济补偿:

    a) 延误时间在4小时(含)以上8小时以内,每名旅客按不超过200元人民币标准补偿;

    b) 延误时间在8小时(含)以上,每名旅客按不超过400元人民币标准补偿;

    c) 厦航将与旅客协商,以双方认可的方式,通过现金或免票为旅客提供补偿。

    7.6.2 第7.6条中所含“延误”是指航班到港挡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到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不包括因航班飞行计划调整所致的航班到港时间晚于原计划到港时间的情形。

    7.7 厦航将根据第7.2条至第7.6条提供航班延误、取消及备降后的服务,除本条件适用的国际公约、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之外,厦航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 第八条 客票变更

    8.1 一般规定

    8.1.1 旅客应在客票有效期内办理客票变更。

    8.1.2 旅客应联系缔约承运人或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办理客票变更。

    8.1.3 旅客要求变更的票联状态必须为有效的开放使用状态(Open For Use)。

    8.2 自愿变更

    8.2.1 自愿变更客票,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对已定妥座位的客票进行改期、变更、签转。客票自愿变更的费用计算,按照相应票价类别的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8.2.2 旅客购票后,如自愿要求变更航班、航班日期、舱位等级、定座舱位,厦航及厦航授权销售代理人将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和客票使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予以积极办理。如变更引起票价提高,旅客须补交票款差额;如变更引起票价降低,须先按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后重新购票。

    8.2.3 旅客购票后,如自愿要求签转,在旅客的客票无签转限制、且要求变更的承运人与厦航签有协议、可以相互填开或接收票证的情况下,厦航可予以签转。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旅客要求签转,按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8.2.4 旅客购票后因其自身原因要求改变航程或乘机人,原票均按自愿退票规定办理退票,根据新航程或新乘机人姓名重新购票。

    8.2.5 厦航销售代理人未经厦航特别授权不得为旅客办理签转。

    8.3 非自愿变更

    8.3.1 非自愿变更客票,指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承运人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导致旅客变更客票;或因厦航原因或天气、空中交通管制等非厦航原因造成旅客乘坐的联程航班到港延误,致使后续联程航班的衔接时间小于最短衔接时间(MCT),导致旅客后续联程航班需要变更客票。

    8.3.2 出港未延误仅到港延误的航班,如旅客在未乘坐该航班的情况下提出的客票变更申请,应按本条件自愿变更规定办理。

    8.3.3 由于天气、流量控制等无法控制或不能预见的非厦航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厦航考虑旅客的合理需要并采取以下措施之一,不收取客票变更费:

    a) 客票使用条件允许时,为旅客优先安排乘坐最近的、有可利用座位(是指和原客票相同的舱位等级,即头等舱、商务舱、经济舱等)的厦航航班;

    b) 客票使用条件允许时,征得旅客和有关承运人同意后,安排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

    c) 变更原客票列明的航程,安排乘坐厦航航班,将旅客运输至目的地或中途分程地点,票款和超额行李费的差额多退少不补,但因此产生的额外税费差额和地面运输费用及其它服务费用需要补收。

    8.3.4 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等厦航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厦航考虑旅客的合理需要并采取以下措施之一,不收取客票变更费:

    a) 为旅客优先安排乘坐最近的、有可利用座位(是指和原客票相同的舱位等级,即头等舱、商务舱、经济舱等)的厦航航班;

    b) 征得旅客和有关承运人同意后,安排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

    c) 变更原客票列明的航程,安排乘坐厦航和/或其他承运人的航班,或者双方协商认可的其它运输方式,将旅客运输至目的地或中途分程地点,票款、超额行李费和其他服务费用的差额多退少不补。


  • 第九条 客票退票

    9.1 一般规定

    9.1.1 客票退票应联系缔约承运人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办理。

    9.1.2 要求退票的票联状态必须为有效的开放使用状态(Open For Use)。

    9.1.3 如无特别说明,退票费以取消已定妥座位的时间计算。

    9.1.4 已打印了纸质行程单的,退票时必须提供已打印的纸质行程单。

    9.1.5 按运价组合规则计价的客票退票时,退票相关规定,按使用条件最严格的规则执行。

    9.2 申请退票人

    9.2.1 厦航有权向客票上列明姓名的旅客本人或客票付款人办理退票。

    9.2.2 旅客或客票付款人申请退票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申请退票人不是客票上所列明的旅客本人或客票付款人,应出示申请退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旅客或客票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退票授权书。

    9.2.3 当客票上列明的旅客不是该客票的付款人,厦航可按列明的退票限制条件将票款退给付款人或其指定的人。

    9.2.4 厦航按第9.2.3条规定,将票款退给符合第9.2.2条规定的人,应视为正当退票。厦航也随即解除责任。

    9.3 退票期限

    申请退票人要求退票,最迟应在第3.1.2条规定的客票有效期满之后的一个月(自然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办理,票款、税、费不予以退还。厦航将在收到旅客有效退款申请(所需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退款手续(不含金融机构处理时间)。

    9.4 退票地点及方式

    9.4.1 申请退票人要求退票,必须符合原购票地点国家(或地区)和退票地点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政府规定和命令。通常情况下,票款将按照原支付方式及原付款货币予以退还。厦航可按原收取票款的货币退款,也可按厦航规定的其他货币退款。

    9.4.2 申请退票人非自愿退票,可在原购票地、申请退票人提出退票要求的厦航直销机构,或引起非自愿退票事件发生地的厦航直销机构或厦航授权销售代理人处办理。

    9.4.3 申请退票人自愿退票,可联系原购票地或厦航直销机构办理;特殊产品、优惠票价如另有退票地限制规定的除外。

    9.4.4 持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限在原购票地办理。

    9.4.5 退款至借记卡或信用卡:如果旅客购票时使用信用卡或借记卡支付票款,则票款只能被退还到原卡帐户。厦航将根据本条规则以旅客原支付的票款金额与币种为基础计算退款额。由于货币兑换差额的原因,退还到旅客卡中的票款额可能与信用卡或借记卡公司记入的原借款额有所不同。旅客无权就此差额向厦航提出退款索赔。

    9.5 自愿退票

    9.5.1 自愿退票,是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退票,按下列规定办理:

    a) 客票全部未使用,应从已付票款中扣除退票费和误机费(如有),退还余额;

    b) 客票已部分使用,从已付票款中扣除已使用航段上相应的优惠或公布运价的金额及已使用的税费,扣除退票费和误机费(如有)。如有余额,退还旅客;

    c) 持优惠票价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如该优惠票价对退款有特殊规定,退票应按该规定办理。

    9.5.2 旅客在航班的经停地主动终止旅行,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

    9.6 非自愿退票

    9.6.1 非自愿退票,指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承运人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导致旅客退票;或因厦航原因或天气、空中交通管制等非厦航原因造成旅客乘坐的联程航班到港延误,致使后续联程航班的衔接时间小于最短衔接时间(MCT),导致旅客中止行程退票。

    9.6.2 出港未延误仅到港延误的航班,如旅客在未乘坐该航班的情况下提出的退票申请,应按本条件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9.6.3 非自愿退票,按以下规定办理:

    a) 客票全部未使用,退还全部原付票款及可退还的税、费,不收取退票费;

    b) 客票已部分使用,旅客要求退票,应从原实付票款中扣除已使用航段相应的优惠或承运人公布运价的金额及已使用的税、费,余额退还旅客,不收取退票费;航班在客票所列经停地或非客票所列经停地的其他航站降落,旅客要求退票,按降落站至目的地所占原航程比例退还对应的原实付票价,所退金额不得超过原实付票款金额。

    9.6.4 旅客自愿变更航班并支付变更费后,其所变更的航班发生不正常时(不论是否为厦航原因),旅客要求退票,不收取退票费,但已付变更费用不退。

    9.6.5 下列情形免收退票费:

    a) 使用婴儿运价的不占座婴儿客票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

    b) 旅客因本人或同行人员受伤、疾病及其他健康原因不能按照客票列明的航班或日期旅行,可凭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未使用航段免费退票。厦航对证明材料的类型及办理规则有具体要求,旅客应联系厦航了解,并根据规定办理;

    c)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购买的国内客票的伤残特种票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使用厦航公布的其他普通、优惠票价购票的军警残旅客,退票按照所持客票的使用条件规定办理。

    9.6.6 拒绝退票的权利

    有以下任何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的,厦航拒绝退票:

    a) 已超过退票期限,未提出退票申请;

    b) 申请时未能出示有效证件、票证或凭证;

    c) 已使用部分的票价等于或高于全程票价时,剩余的乘机联,不能退款;

    d) 客票上注明不得退票,非自愿退票除外。

    9.6.7 退回税、费

    除优惠票价另有规定外,退票时须一并退还旅客购票时交付的尚未发生的税、费;无余款可退或不得退票的客票,也可单独退还税、费,且不扣除手续费,但需在第9.3条规定的退票期限内办理。

  • 第十条 附加服务

    10.1 一般规定

    10.1.1 厦航不负责为旅客提供机场地区内、机场与机场或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对于此项地面运输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或疏忽,或授权销售代理人为旅客取得此项地面运输服务给与的任何帮助,厦航不承担责任。

    10.1.2 除另有规定外,旅客在联程航班衔接地点的地面膳宿费用,应由旅客自理。

    10.1.3 除另有规定外,空中飞行过程中,机上供应的饮料或餐食由厦航提供,但厦航不提供超过规定品种和数量的餐食服务。当机上发生可能导致危及旅客安全的颠簸时,厦航有权调整机上服务内容及流程。

    10.1.4 厦航在运输服务以外提供增值差异化产品服务,包括优选座位产品服务、预付费行李产品服务等,旅客自愿付费选择增值产品服务,并按照相应产品规则进行更改或退订。

    10.2 第三方服务

    10.2.1 如果厦航为旅客安排由第三方提供的航空运输以外的服务,或者厦航为旅客出具地面运输、旅馆预订、旅游或者车辆租赁等由第三方提供的(非航空)运输或者服务的票证或者收款凭证,在安排上述第三方服务时,厦航仅作为旅客或/和第三方的中介,对于此类服务及服务质量不承担责任,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条款和条件适用于该服务。

    10.2.2 旅客从出发地到目的地,部分采用航空运输,部分采用其它运输方式履行的联合运输,本条件的规定只适用于航空运输部分;但其它方式的运输明确作为航空运输合同的一部分时,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本条件也适用于该其它运输方式。

    10.2.3 在航空运输部分遵守本条件规定的前提下,本条件不妨碍联合运输的各方当事人在航空运输凭证上列入有关其它运输方式的条件。


  • 第十一条 损害赔偿责任

    11.1 损失责任

    11.1.1 厦航对旅客在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受中国法律、适用的国际公约及本条件约束。厦航仅对厦航实际履行的航空运输活动过程中导致的旅客实际损害,依据中国法律或适用的国际公约规定的条件及责任限额承担赔偿责任,中国法律或适用的国际公约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件的规定。与旅客航程有关的其他承运人的运输责任,受其所在国家的法律及该承运人的运输条件约束。

    11.1.2 厦航为其他承运人的运输(含实际承运人非厦航的代码共享航班)出具客票或办理行李托运时,仅作为该承运人的代理人,旅客享有对其托运行李向第一航段承运人、发生行李毁损航段的承运人、最后承运人诉讼的权利。对于非厦航实际承运的航班(含实际承运人非厦航的代码共享航班),如发生航班变更、延误、取消、超售、人身损害,由实际承运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11.1.3 厦航对其履行的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承担责任,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1.1.4 厦航为遵守或旅客未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损失,厦航不承担责任。如果损害是由于旅客过失造成或促成的,应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应免除或减轻厦航的赔偿责任。

    11.1.5 厦航的责任,不超过经证明直接损失的数额。厦航对间接的或随之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厦航也不对精神损害承担责任。

    11.1.6 对厦航责任的任何免除和限制适用于并有利于厦航的代理人、雇员和代表以及将飞机提供给厦航使用的任何人及其代理人、雇员和代表。上述代理人、雇员、代表以及其他任何人可从厦航收回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厦航的责任限额。

    11.1.7 以上明确规定的各项,不排除公约或适用法律规定的承运人责任的任何免除和限制。

    11.2 旅客人身伤亡

    11.2.1 因发生在飞机上或者在旅客上下飞机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厦航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由于其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在运输中造成或加重其本人人身伤亡的,厦航不承担责任。

    11.2.2 厦航对旅客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适用的法律、国际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确定。

    11.3 行李损失

    11.3.1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厦航承担责任。对于非托运行李,厦航仅对因其过错或者其雇员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11.3.2 旅客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或者是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厦航不承担责任。

    11.3.3 由于旅客行李内装物品造成该行李的损失,厦航不承担责任。由于旅客或其行李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他人物品或对厦航的财产造成损害,该旅客应当赔偿所有的损失和由此支付的一切费用。

    11.3.4 在交付托运行李时,旅客收受托运行李而未提出异议,为该托运行李已经在完好状况下并在与运输合同相符的情况下交付的初步证据,除非旅客出具相反的证据。

    11.3.5 厦航承认托运行李已经遗失,或者托运行李在应当到达之日起21日后仍未到达的,旅客有权向厦航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11.3.6 对于国内航班,因发生在飞机上或者在旅客上下飞机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的非托运行李灭失,厦航对非托运行李的赔偿金额为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如行李的价值低于上述限额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11.3.7 乘坐厦航航班旅客的托运行李发生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厦航在行李赔偿限额内,按照行李损失的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

    a) 国内航班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千克人民币100元,如行李的价值每千克低于100元,按实际价值赔偿。行李箱发生损坏的,其赔偿限额按行李箱自身重量计赔。

    b) 国际(或地区)航班适用华沙公约的,赔偿限额为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的,每名旅客托运行李赔偿限额为1519特别提款权。旅客对损失的实际价值承担举证责任,但不超过所适用国际公约的赔偿限额。

    11.3.8 旅客的托运行李或行李中任何物件毁灭、损失、损坏或者延误的,用以确定厦航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受损行李或物件的实际重量;如果无法确定受损行李或物件重量,每一旅客的受损行李重量最多不应超过该旅客相应舱位等级所适用的免费行李额。

    11.3.9 由于政府有关部门、机场管理机构、安全检查机构实施的与行李检查有关的行为造成行李延误、物品丢失或损坏,厦航不承担赔偿责任。

    11.3.10 厦航证明为了避免托运行李延误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11.3.11 重要文件和资料、证券、现金、票据、珠宝、贵重金属及其制品、古玩字画及样品或其他贵重物品,易碎、易损物品、需定时服用的处方药、医疗证明、旅行证件等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能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对于旅客在托运行李内夹带的上述物品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厦航只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责任。

    11.3.12 办理行李丢失赔偿时,已赔偿的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应在赔偿金额内扣除,对赔偿行李收取的超额行李费不退。

    11.3.13 构成国际运输的境内航段,行李赔偿按适用的国际运输行李赔偿规定办理。

    11.3.14 已赔偿的丢失行李找到后,厦航将尽快通知旅客。旅客可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还全部赔款,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发现旅客有欺诈行为的,厦航有权追回全部赔款。

    11.3.15 旅客的行李发生损失的,应在发现损失后立即向厦航或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提出异议。托运行李发生破损或污损的,必须在离开行李认领区域前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明并办理行李运输事故记录,至迟应自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7日内提出索赔;托运行李发生延误的,至迟应自托运行李交付旅客处置之日起21日内提出索赔;任何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否则不能向厦航提出索赔。

    11.4 延误

    航空运输的诉讼时限期间为2年,自飞机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此期限未提起诉讼即丧失对损害赔偿的权利。


  • 第十二条 旅客关怀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及投诉受理电话:境内拨打95557,境外拨打+86-592-2226666。投诉受理邮箱:mf@xiamenair.com。

  • 第十三条 定义

    本条件中的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13.1 “国内航空运输”指根据旅客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点、约定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除外)的航空运输。

    13.2 “国际航空运输”指根据旅客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转运,其出发地点、约定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地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

    13.3 “厦航”是厦门航空有限公司的简称。

    13.4 “公约”是指根据合同规定适用于该项运输的:

    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华沙公约”);

    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签订的《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以下简称“海牙议定书”);

    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公约”)。

    13.5“厦航规定”指除本条件外,厦航为对旅客及其行李的运输进行管理,并于填开客票之日已公布生效的规定,包括当期有效的适用运价、客票使用条件、行李运输规定、特殊旅客运输、超售处置规定等。

    13.6“航空公司代码”指经由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注册,专为识别特定承运人的两个字符。

    13.7 “承运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13.8 “缔约承运人”是指使用该承运人的票证和票号,与旅客签订航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13.9 “销售承运人”指其航空公司代码被作为运输承运人记录在电子乘机联或有价票联上的承运人。当有双边协议时,例如代码共享协议,销售承运人可能不是实际承运人。

    13.10 “实际承运人”指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履行相关运输的承运人。

    13.11 “厦航销售代理人”或“授权销售代理人”指已被厦航授权并代表厦航, 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代为销售航空客货运输产品及办理相关业务的企业。

    13.12 “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指已被厦航授权并代表厦航,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提供旅客、行李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13.13 “旅客”指除机组成员以外,经厦航同意在航空器上载运或已经载运的任何人。

    13.14 “儿童”指在开始旅行之日年龄满2周岁但不满12周岁的人。

    13.15 “无成人陪伴儿童”指开始旅行之日年满5周岁,但不满12周岁的,未由年满18周岁且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旅客在同一舱位等级陪伴、单独乘机的儿童。

    13.16 “婴儿”指开始旅行之日已满14日,年龄不满2周岁的人。

    13.17 “ 满X周岁”指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当天开始计算。

    13.18 “定座”指对旅客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或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

    13.19 “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及时刻飞行。

    13.20 “联程航班”指被列明在单一运输合同中的两个(含)以上的航班。

    13.21 “代码共享航班”指一家或多家承运人通过协议在另一家承运人的航班上使用各自航空公司代码的航班。

    13.22 “客票”指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销售或认可并赋予运输权利的有效文件,是运输凭证的一种,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除连续客票外,一个票号对应一本客票,构成一个单一运输合同。

    13.23 “联程客票”指列有联程航班的客票。

    13.24 “连续客票”是指使用同一缔约承运人的两本或两本以上票号连续的客票填开,并构成一个单一运输合同的客票。

    13.25 “定期客票”指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和定妥座位的客票。

    13.26 “不定期客票”指未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和未定妥座位的客票。

    13.27“乘机联”指纸质客票中标明“运输有效”的部分,在电子客票中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在承运人数据库的航班信息,表示旅客有权搭乘该乘机联指定的地点之间的航班。

    13.28 “日”指日历日,一周以7日计算。当用于发通知时,通知发出日不计算在内;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或航班飞行开始日不计算在内。

    13.29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在旅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人民币支付并购票时,向旅客提供的专用付款、报销凭证。其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不作为通过机场安检以及登机的凭证。旅客应妥善保管,以便办理退票手续时使用。

    13.30“运价”指航空公司公布的票价、费用和相关的运输条件。必要时,应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13.31 “普通票价”指在运价适用期内的头等舱、商务舱、经济舱各舱位等级中成人的最高票价,也包括与之相适应的儿童和婴儿票价。

    13.32 “优惠票价”指不属于普通票价的其他票价。

    13.33 “客票使用条件”指定座舱位代码或者票价种类所适用的票价规则。

    13.34 “舱位等级”是指按照飞机客舱布局划分的服务等级,包括头等舱、商务舱、经济舱。

    13.35 “定座舱位”是指客票上列明的舱位代码。

    13.36 “客票变更”或“变更客票”是指变更航班号、航班时刻、航班日期、定座舱位、航程或签转等情形。

    13.37 “客票改期”指客票列明同一承运人的航班时刻、航班日期的变更。

    13.38 “签转”指对实际承运人的变更。

    13.39 “变更费”指根据客票使用条件,厦航对旅客自愿提出要求更改原定航班计划而收取的费用,包括对航班号、航班时刻、航班日期、定座舱位、有效期等的变更收费。

    13.40 “退票费”指根据客票使用条件,厦航对旅客自愿提出退票而收取的费用。

    13.41 “票价差额”指旅客自愿从低票价改为高票价的运价差额。

    13.42 “经停地点”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客票或承运人的班期时刻表内列明作为旅客旅行路线上预定停留的地点。

    13.43 “中途分程”指经承运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间旅行时,由旅客有意安排在某个地点的旅程间断。

    13.44 “超售”指承运人为避免座位虚耗,在某一航班上销售座位数超过实际可利用座位数的行为。

    13.45 “乘机登记截止时间”指实际承运人规定的旅客应该办理完毕乘机登记手续的最晚时间。

    13.46 “误机”指旅客未按规定的乘机登记截止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13.47 “漏乘”指旅客在始发站办理乘机手续后或在经停站过站时未搭乘其客票列明的航班。

    13.48 “错乘”指旅客乘坐了不是其客票上列明的航班。

    13.49 “行李”指承运人同意运输的、旅客在旅行中携带的物品,包括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13.50 “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出具行李运输凭证的行李。

    13.51 “非托运行李”指旅客自行负责照管的行李。

    13.52 “行李票”指客票中与运输旅客托运行李有关的部分。

    13.53 “超额行李票”指由厦航填开的,收取超额行李费的凭证。

    13.54 “行李牌识别联”指由承运人专为识别托运行李出具给旅客的凭据。

    13.55 “损失”指在承运人提供运输或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时发生的损失,包括死亡、受伤、延误、丢失、部分损失或其它损坏。

    13.56 “不可抗力”是指非正常的、无法预见的,并且在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即使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仍不能避免其后果的发生。

    13.57 “免费运输”指厦航以飞机运送旅客、行李但不收取报酬(税、费除外)的航空运输,包括但不限于厦航因礼遇、市场促销、雇员因私或因公出行、常旅客奖励等的免费运输。

    13.58 “包机”指区别于普通正常散客、团队购票以外的定制化用机需求,包含不限于整机定制及区域定制等。

    13.59 “厦航原因”指承运人内部管理原因,包括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调配等。

    13.60 “非厦航原因”是指与承运人内部管理无关的其他原因,包括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旅客等。

    13.61 “计划出港时间”,指航班时刻管理部门批准的离港时间。

    13.62 “计划到港时间”,指航班时刻管理部门批准的到港时间。

    13.63 “航班出港延误”指航班实际出港撤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出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包含航班计划出港时间延后超过15分钟的情况。

    13.64 “航班到港延误”指航班实际到港挡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到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

    13.65 “航班提前”指航班计划出港时间早于客票上列明的航班计划出港时间的情况。


  • 第十四条 生效与修改

    14.1 本条件自2026年3月29日起生效并实施。在此之前实行的《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同时废止。

    14.2 厦航有权不经预先通知修改其运输条件、运输规定、票价和费用标准等任何条款。但此修改不适用于修改前已经购票的旅客。

    14.3 厦航的工作人员、授权销售代理人、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或雇员都无权违反或更改厦航适用的运输条件、运输规定、票价和费用标准等任何条款。


  • *历史修订文档

    历史文档 《厦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适用于2026年1月1日(含)至2026年3月28日(含)销售客票)

    历史文档 《厦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适用于2026年1月1日(含)至2026年3月28日(含)销售客票)

    历史文档 《厦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适用于2025年10月26日(含)至2025年12月31日(含)销售客票)

    历史文档 《厦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适用于2025年10月26日(含)至2025年12月31日(含)销售客票)

    历史文档 《厦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适用于2025年6月15日(含)至2025年10月25日(含)销售客票)

    历史文档 《厦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适用于2025年6月15日(含)至2025年10月25日(含)销售客票)

    历史文档 《厦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适用于2024年12月28日(含)至2025年6月14日(含)销售客票)

    历史文档 《厦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适用于2024年12月28日(含)至2025年6月14日(含)销售客票)

    历史文档 《厦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适用于2024年12月1日(含)至2024年12月27日(含)销售客票)

    历史文档 《厦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适用于2024年12月1日(含)至2024年12月27日(含)销售客票)

    历史文档 《厦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适用于2024年9月10日(含)至2024年11月30日(含)销售客票)

    历史文档 《厦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适用于2024年9月10日(含)至2024年11月30日(含)销售客票)

    历史文档 《厦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适用于2023年12月29日(含)至2024年9月9日(含)销售客票)

    历史文档 《厦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适用于2023年12月29日(含)至2024年9月9日(含)销售客票)

    历史文档 《厦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适用于2023年8月1日(含)至2023年12月28日(含)销售客票)

    历史文档 《厦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适用于2023年8月1日(含)至2023年12月28日(含)销售客票)

    历史文档 《厦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适用于2023年2月8日(含)至2023年7月31日(含)销售客票)

    历史文档 《厦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适用于2023年2月8日(含)至2023年7月31日(含)销售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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