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除因执行公务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批准外,禁止旅客携带枪支、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违反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品作为行李托运”,隐匿携带的乘坐民用航空器造成后果的,将比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中,不得包含以下危险物品:
1) 爆炸物品,包括弹药、爆破器材和烟火制品等(经承运人同意,限于体育运动用的小型枪械的弹药除外)。
2) 气体,包括氢气、氧气、丁烷等瓶装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等。
3) 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松香油等。
4) 易燃固体、自燃物质和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如火柴、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易燃固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属钠、钾、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水燃烧物品。
5) 氧化物质及有机过氧化物,包括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等各种无机、有机氧化剂。
6) 有毒物质及有传染性的物质,包括氰化物、剧毒农药等剧毒物品。
7) 放射性物质,如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8) 腐蚀性物质,包括硫酸、盐酸、硝酸、有液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9) 国际民航组织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中列出的其它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飞机上各种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等。
10)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二、作为行李运输的锂电池的规定:
三、锂电池和锂电池驱动设备作为行李运输一览表
项目 | 额定能量或锂含量限制 | 行李类型 | 数量 限制 | 批准 | 保护措施 | 通知 机长 | |
个人自用消费品设备 | ≦2g或≦100Wh | 托运或手提 | * | ----- | 防意外启动
| ----- | |
2g~8g 100Wh~160Wh(仅PMED) | 经营人批准 | ||||||
个人自用消费品设备 的备用电池 | ≦2g或≦100Wh | 手提 | * | ----- | 单个保护 | ----- | |
2g~8g (仅PMED备用电池) | 每人2块 | 经营人批准 | ----- | ||||
100Wh~160Wh | |||||||
安装锂电池的行李 | ≦0.3g或≦2.7Wh | 托运或手提 | ----- | ----- | 防意外启动 | ----- | |
0.3g~2g 2.7Wh~100Wh 可拆卸型 | 手提或卸下电池后托运 | ----- | ----- | 电池防短路,装置完全关闭 | ----- | ||
0.3g~2g 2.7Wh~100Wh 不可拆卸型 | 禁止携带 | ||||||
超过100Wh | 禁止携带 | ||||||
电动轮椅或 代步工具 | 其设计足够保护电池 | ----- | 托运 | ----- | 提前告知每一经营人做好安排 | 电池防短路防受损 | 通知机长 |
其设计不足以保护电池 | ≦300Wh | 电池必须卸下并手提 | |||||
电动轮椅或 代步工具的备用电池 | ≦160Wh | 手提 | 每人2块 | ||||
≦300Wh | 每人1块 |
*数量限制:每位旅客可以携带锂电池驱动的便携式电子设备(PED)不超过15个,备用电池(包含全部种类的电池)的总数不能超过20块。
*防意外启动完全关闭,除非设备仅包含不超过以下的锂电池:对于锂金属电池,锂含量为0.3g;或对于锂离子电池,瓦时额定值为2.7 Wh。
注:此表格供现场速查时使用,具体的详细规定请致电厦航官方客服95557。